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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5月24日 星期二

    偷鸡数百只,两人判无期

    《 文摘报 》( 2011年05月24日   03 版)

        险些被判死刑

        1996年初,23岁的李明福在广东省佛山市一家宾馆打工。他与在同家宾馆打工的郭亮、黄振修、邵伙柱等人,发现附近的墟岗畜牧场存在很大的安全漏洞。当时,佛开高速公路正在建设,横穿这家畜牧场,一些地方仅仅用简易的铁丝网围成屏障,很容易潜入其中。

        于是,2月初的一个晚上,他们从畜牧场偷回了三四只鸡,在宾馆的宿舍里面做熟吃了。李明福并没有吃出什么异样。“就跟普通的鸡一样的味道。”他说,“如果我们当时就知道这些鸡每只值六百多块钱,肯定不敢——第一不敢去偷,第二也不舍得去吃。”

        之后的一个月里,几个人又多次潜入畜牧场作案,盗窃行为也不断升级,从最初偷来自己吃,逐渐演变为一次偷几十只,拉到市场上贩卖。根据当时的市场价,他们将这些鸡以每斤6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共得款不到两万元。当时,他们一个月的工资是五百多元。

        除黄振修、邵伙柱两人分得少量赃款外,李明福和郭亮两人平分了绝大多数售鸡所得。利用这笔钱,李明福给自己买了BP机,郭亮给女朋友买了首饰。

        在第11次作案时,他们被保安发现,随后巡警赶到,将除黄振修外的三人抓获。破案后,BP机、首饰,以及尚未花掉的6200元赃款被起获。

        四个月后,佛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具物价部门的核价证明:此种“墟岗黄鸡301品系之第五代种鸡”每只价值667.68元。

        这样的定价令李明福等人惊惶。他们想不通:一只鸡怎么值一头牛的钱?让李明福更加感到害怕的是,他被从看守所的普通房间转移到了专门关押死刑犯的房间。

        根据当时的盗窃罪量刑标准,3万元以上已属“数额特别巨大”,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庭审时,几名被告均对物价部门的估价提出异议,但法院以“没有事实根据”为由驳回了他们的申辩。

        曾经参与该品系种鸡选育和开发研究工作的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教授张细权告诉记者:这些种鸡和商品代种鸡不同,仅留作育种,不对外出售。“这些鸡甚至可以说是无价之宝,因为它们是市场上买不到的,我认为600多元的估价是合理的。”

        最终,佛山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明福和另一被告无期徒刑,一名从犯有期徒刑六年。

        得知自己被判无期徒刑的那一刻,本已做好最坏准备的李明福流下了眼泪:“可算保住了一条命!”

        14年后回归社会

        2010年6月25日,李明福因在狱中表现良好出狱了,他又回到了佛山打工。

        出狱之后的李明福,看到什么都觉得新鲜。他不知地铁为何物,至今没有上过网,接受记者采访时第一次踏进肯德基。

        如果没有发生偷鸡案,李明福按自己的人生规划也许已担任了宾馆经理助理,但现在一切都不可能了。从监狱离开时,身上仅有100多元。回到家后,他和一个有精神疾病的女人结婚,不久后便离婚了。

        现在,李明福投靠在佛山打工的哥哥嫂嫂,和他们挤在300元租来的小屋里。他希望找一份工作,但又不敢去正规的工厂,“怕被歧视”。他先后在两家私人服装厂打过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没有休息日。

        出狱之前,李明福曾经接受了心理辅导,学会了以平常心看待事物。但每当想起当年对一只鸡600多块钱的估价和无期徒刑的判决,他依然觉得有些不平。

        针对此案,有学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应考虑盗窃人对财产价值的“认识错误”(刑法学上称之为主观恶性),他们的盗窃行为是基于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判断,因此不能单纯以结果论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邓子滨建议,如果李明福等人对于已经完成执行的判决仍感到不服,可以从种鸡的估价入手,寻找新的证据。“如果能从定价上找到新证据,便可以申请启动再审,寻找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毕竟,单纯对于量刑的理论争议是不可能作为再审理由的。”

        (《南方周末》5.12 方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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