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龄办前不久在北京发布《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报告。报告显示,2010年末,我国城乡共有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的19%。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6.23%。
另据《2009年民政事业统计报告》显示,全国老年人的收养机构有近4万家,总床位数为266.2万张左右,实际收养老年人的人数为210.9万,其中收养的失能老年人规模约在24万至35万之间,只占全部收养老年人数的17%。“在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定位上,近一半的机构表示只接收自理老人或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不收住失能老人。”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恺悌说。
“解决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完全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不仅是老年人个人和家庭的迫切需要,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张恺悌说,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入地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据了解,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早在2007年就启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稿,正在对草案稿作进一步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应重点关注失能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晓兵博士表示。刘晓兵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既要有普遍性,又要有特殊性。所谓普遍性,就是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要公平、一致和权利平等;所谓特殊性,就是老年人与老年人之间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在我国尤其大,这是我国二元制养老体制造成的。
“对于失能老人,要予以倾斜和重点关注。”刘晓兵说,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一方面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政府补贴,由其自主向社会购买日常护理服务;另一方面,由政府以政府采购的形式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社区服务,并提供公共设备、设施和器具的支持。
“目前我国在财力方面已具备条件,应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地方政府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一定的货币补贴。”刘晓兵说,这是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好的事情。
(《法制日报》5.17 陈丽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