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南省募捐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募捐主题资格不明确、募捐程序不规范、募捐财产管理使用不透明、公开承诺捐赠事后不兑现等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规范。
针对有的募捐机构“敞开门来募捐,关起门来花钱”,《条例》设“监督”专章,强化社会监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募捐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人需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募捐人应当主动向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捐赠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募捐人核实;经核实仍有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光明日报》5.16 唐湘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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