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
以小刘为例,其日工资为2175元/21.75天,即100元。“十一”前三天属于法定假日,则用100元乘以300%乘以3天,为900元;后四天属于休息日,则用100元乘以200%乘以4天,为800元;两项相加,可得出7天加班费总数为1700元。
(《北京日报》5.6 高健 袁京 胡高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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