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去年8月底,蒋某与乘客赵某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矛盾。争吵中,蒋某操起车内备用的螺丝刀,对赵头部戳刺十余下,还用手扼赵颈部,致赵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晚,蒋某驾车至上海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附近,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河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蒋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今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制日报》5.5 敖颖婕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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