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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4月21日 星期四

    托关系“捞人”所花钱“没收”

    《 文摘报 》( 2011年04月21日   03 版)

        2009年12月15日,陶某的儿子因开设赌场,被辽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救子心切的陶某,在一审判决后,四处找朋友打听能否找关系将儿子“捞”出来,经朋友介绍,陶某结识了刘志荣、王平。

        刘志荣夫妇自称认识的关系手眼通天,只要花钱就能帮助陶某将她儿子“捞”出。2009年12月24日,陶某随刘志荣、王平来到北京找关系,并在北京市海淀区大地花园酒店,将装满一个手提袋的现金人民币110万元交给了刘志荣、王平。

        2010年2月4日,辽宁省某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陶某之子的判决。于是,陶某多次要求退款,王平、刘志荣拒不退还钱款,并向陶某编造谎言,称110万元巨款均已用于托关系。

        2010年4月,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刘志荣、王平被抓获归案。刘志荣、王平的女儿向陶某退赔了50万元。

        今年4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志荣、王平有期徒刑14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刑事案件被羁押人员亲属被以可帮助“捞人”为名而受到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诈骗犯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被害人用于上述不法用途的款项也要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追缴,予以没收,而不能作为合法财产返还给被害人。本案中,对尚未起获的60万元将予以追缴没收。

        (《北京晚报》4.18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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