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经人介绍,我于2008年2月1日在某服装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但是,公司于2010年11月底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解除合同后,我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
据你来信所述,你进入这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属于退休人员。根据上述规定,你与公司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仅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三个方面须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
因此,如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合同未约定其他条款参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难以得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解放日报》4.15 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