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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4月14日 星期四

    收贿退贿 仍然有罪

    《 文摘报 》( 2011年04月14日   03 版)

        2004年至2005年期间,北师大艺术学院舞蹈系原系主任于某(女),收取2名考生家长10万元好处费,并在专业课考试中给予考生帮助。因两名考生在高考中文化课“不达标”,均未能被录取。事后,于某将10万元退还给考生。近日,于某因受贿罪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承办此案件的刘岩绅检察官解释说,于某两次收取了好处费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虽然退回给对方,但不是出于她的主观意向。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缴赃款,并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京华时报》4.9穆奕 布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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