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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4月12日 星期二

    逝者遗嘱涉房纠纷多

    《 文摘报 》( 2011年04月12日   03 版)

        据北京海淀法院民事法庭法官介绍,近年来,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意识欠缺致使各法定继承权利人对遗嘱争端不休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尤以拆迁房产继承为核心的遗嘱继承案件增加最为明显,很多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对簿公堂。法官提示,一些遗嘱人在欲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遗嘱见证人是有条件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都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见证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

        口头遗嘱只能立在危急时

        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主要指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因自然灾害致使处于生命危险时、在战争或遇害时生命垂危等情形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但在上述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遗嘱人死亡前可以对遗嘱进行变更、撤销。但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中,公证遗嘱因为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

        (《北京晚报》4.6 王蔷 洪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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