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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4月07日 星期四

    无证群发短信被判刑

    《 文摘报 》( 2011年04月07日   03 版)

      开办广告公司的周某、邵某与供职于一家科技公司的徐某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和委托北京马甸邮币市场摊主向某群发各类信息。周邵二人的经营数额达到20余万元,徐某达到30余万元。马甸邮币市场摊主向某发送短信数量最大、涉案数额最高,达到34万余元。

      3月29日,4名未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群发短信的男青年被北京西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4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这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宣判后,周某和邵某的妈妈对于儿子获刑,十分不解:“他们没做什么啊,不就是发点短信吗?怎么就判刑了呢?”

      法官解释说,由于群发短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应取得经营许可。未获许可经营的,是违法行为。虽然司法解释中没有涵盖群发短信行为,但非法经营罪中有一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认定比较宽泛。加之4人非法经营数额都已达到二三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追诉立案标准。

      那么,是不是说今后无证群发短信都要被判刑呢?法官表示,认定是否犯罪还要考量违法人员的经营数额,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是5万元。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也应受到行政处罚。

      (《北京晚报》3.29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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