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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4月07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 文摘报 》( 2011年04月07日   03 版)

      报纸刊登我的照片  我能告报社侵权吗

      2010年初冬的一天,我和男朋友一起逛街,恰巧下了这里的第一场雪。他买了一束玫瑰花送给我,在这种浪漫的氛围下,我和他不禁拥抱在了一起,深情热吻。谁知第二天,在当地报纸的头条新闻“第一场雪”的照片中,我和他相拥热吻的样子被拍了进去,融入了雪景之中。虽然在照片中我和他只是一小部分,但还是有很多人认出了我们。请问,报纸刊登我的照片,我能告报社侵权吗?

      【律师解答】:

      隐私是指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你和男友如何相拥热吻,的确属于你们的隐私。但你们的行为发生在街头,这是一个公共场所。个人只要在公开场所活动,他的言行举止都可以被人看到和听到,当然属于自愿公开的范围之内。

      报社在公共场所拍摄照片,也只是把你们当作雪景的一部分纳入其中。你们是自愿公开做出属于隐私的行为,报社没有侵权。报社并没有专门拍摄你们,也不是专门刊登你们的形象,你们在雪景中只占了一小部分,因此他们也不用特意征求你们的意见。由此,你想告报社侵权依据不足。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11年3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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