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加手印 为恩人作证
今年69岁的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芳阴村村民袁锡仁,在长江边土生土长。39岁前,以务农为生,1981年和妻子杜位群买下一艘小木船,办齐营运执照,在家门口做起了摆渡生意。59岁时,当地政府因“超载”“未交罚款”“不服从管理”等理由,取消了袁家摆渡船的合法营运资质,“船夫”重归务农生活。
2007年的一个夏日,一则电视新闻搅乱了袁锡仁的生活。报道称,一名男子救了两名落水者,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并获得万元奖金。
这条新闻,如一颗大石头跌入老袁心湖,泛起阵阵涟漪。“我在长江里分10多次,救过100来个人,肯定也能申报‘见义勇为’。”
袁锡仁回忆自己有关救人的十几个故事,都发生在1981年至2001年间当“船夫”的日子里。其中许多画面,他记忆犹新。有些细节已模糊,但有人帮他一起回忆不少被救者住在本村或邻村,老袁逐一上门求助,请他们为自己当年的行为作证。
“黄长明、黄长华、杨才勇、邹树堂、张惺悦……”这些被救者的名字,都记录在一叠发黄的信纸上,伴随着一份详细的亲笔证明,替共同的恩人作证。
袁锡仁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1992年“珞璜129号”船搁浅事件。当时,载有80多名乘客的客船行至江心,突然搁浅。听到呼救声后,袁锡仁夫妻俩立即驾船赶到江心救援。“那艘搁浅船被拖时,船身已倾斜进水。我用自家渡船分两批救人,一共转移了80多人。”袁锡仁的说法得到了白沙镇多名目击者的证实。
同村的邹树堂在证明的结尾处写道:“我对袁锡仁非常感谢,他是我的救命恩人。”更多人则用“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结尾。每一页纸的右下角,都留有证明人按下的拇指手印。
只因几字之差 申报屡战屡败
2007年8月,袁锡仁向白沙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见义勇为”。时至今日,他仍在苦苦等待那份荣誉,看得见,却摸不着。其实,首次申报后没几天,他就得到了白沙镇综治办的回复,称救人举动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获评。他没放弃,又去江津区综治办、信访办咨询,还到区人大求助,希望对方能监督综治办的评定。
3年多来,袁锡仁记不清去过多少次综治办,结果却一直没变。他心有不甘,找来政策条文,仔细翻看。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5年后,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定义改为“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新增“抢险、救灾、救人”,和原条例几字之差,却正适用于袁锡仁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06年以后,他理应获评。“综治办说,我救人太早了,新政策用不上。”老袁想不通,铁了心想继续申诉。
无法律溯及力 但也可“从新”
对于《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程度,袁锡仁这些年一直很困惑。“为啥我那么多次抢险、救人,就不能得到应该有的奖励呢?非要晚几年救才行吗?”
上海律师富敏荣分析,“见义勇为条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修订通过,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白沙镇综治办的拒绝理由在原则上是成立的。“袁锡仁的救人行为都发生在2006年条例修改以前。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没有溯及力。”
富敏荣说:但是,考虑到法律溯及力的从新兼从轻原则,我觉得当地政府完全有理由为袁锡仁评定见义勇为称号。一方面,老人此前从未提出过申请,第一次申请的时间,已在2006年以后;另一方面,他救人次数较多,并得到多方验证,在事实上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应当得到鼓励和嘉奖。
家人不支持 乡邻不理解
近几年,老伴在10公里外的白沙镇照顾外孙,袁锡仁过着近乎独居的生活。袁锡仁的举动,一直没得到妻儿支持。“她们劝我别浪费时间,应该多照顾家,我不听。”
很多人好奇甚至质疑,袁锡仁如此执着,动力何在?“我当年肯定不是为利益去救人,现在做完好事,争取一些荣誉和奖励,没啥不对。只想讨个说法,该是我的,就该给我。”
老袁坦言,如果得到奖励,可能会捐给更需要的人,“不过,我家确实也比较缺钱。”袁锡仁可谓家徒四壁,土坯房塌了几处,猪圈荒废多年,仅仅养了2只鸡,靠承包几亩地为生。做摆渡生意时,他欠下信用社一大笔贷款,仍有3万多元没还。
老袁说:“这次因申报见义勇为走进公众视野,是我花500元托亲戚上网发的文,希望引起更多人关注。”
(《新民晚报》3.23 曹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