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张颖因郭伟有外遇提出离婚,两人对上海市中心房子的分配问题上一直争执不休。最终,郭伟同意该房归张颖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政局签字盖章。
离婚后,张颖一直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该房产证上郭伟的名字去掉。后来,两人又复婚。但没多久,张颖再次要求离婚。此时,郭伟提出市中心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该房还算张颖婚前财产吗?郭伟是否有份?
【律师解答】:
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
张颖与郭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上海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颖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离婚时,该房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新民晚报》3.20 王小丹)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