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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3月24日 星期四

    我国灾害法律亟待修旧立新

    《 文摘报 》( 2011年03月24日   06 版)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2007年11月1日实施之后,很快迎来2008年的冰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玉树大地震的连续大考,暴露出重重问题。

        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防灾减灾立法与完善公共应急法制”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建议,修改缺乏可操作性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并制定一部防灾减灾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以改变目前自然灾害立法“一事一法”、“条条分割”现状。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过于抽象,不少条文是提目标,喊口号,但具体怎么落实,缺乏相应规定和制度保障。”承担国家减灾委主要课题——《防灾减灾法》立法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林鸿潮解释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说要建立社会动员机制,但是怎么建立,没有制度安排;它还要求各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有财政拨款,但是如何落实,具体比例多少,法律也无硬性约束。

        在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公民自救能力方面,也只有一些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欠缺对民间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的制度性安排。

        更大的缺陷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各级政府确定为应急管理的领导机关,但当突发事件来临之时,政府仍然无权直接调度各级党委所掌握的大量应急资源,其应急动员能力也无法与党委相提并论;军地联动常效机制的缺乏导致应急处置中军地应急力量的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未能实现党、政、军应急力量的统一指挥。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灾害应对法,用于整合各种应急管理资源,从而建立起基本法与单行法有机结合的灾害法制体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指出。

        (《21世纪经济报道》3.18 李晓丹 胡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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