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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3月15日 星期二

    醉酒乘客溺亡 出租司机是否担责

    《 文摘报 》( 2011年03月15日   03 版)

        21岁的小顾是一家房产中介的员工。2010年11月10日晚,小顾单位组织员工聚餐,席间小顾喝多了。聚餐结束时已经是夜里,单位的两名同事将喝醉的小顾自北京西大望路送上了一辆出租车,告知司机将人送到通州。

        半路上,小顾下车呕吐,司机独自驾车离去。后小顾被发现在路边的通惠河中溺亡。因认为司机“甩客”,导致小顾醉酒后落水身亡,小顾的父母将北京通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3万余元。

        3月7日,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该出租车公司表示,司机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对乘客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但可以出于人道对乘客家属进行补偿。

        据通顺公司的代理人称,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如果醉酒的乘客在无人监护下乘车,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也可以中途终止客运服务。但中途终止客运服务后应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关规定。他们也希望能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对此,小顾的父亲质疑:“你解决不了,可以报警,怎么能把我儿子抛在路边?”有经验的出租车司机也说,这时候最好的办法可能就是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将人送往附近的派出所。

        小顾的父亲认为,出租车司机将醉酒乘客弃至路边太不负责任。

        这里的责任是不是法定义务?面对这种情况出租车司机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义务?最终还要看法院的判决。

        (《北京晚报》3.8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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