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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3月10日 星期四

    身份证复印件泄露难追责

    《 文摘报 》( 2011年03月10日   03 版)

        时下,提供身份证已成很多行业的霸王条款,要么提交,要么不予办理。网吧、酒店、求职、开通手机、提取公积金、办加油卡、信用卡,甚至去买楼的时候拿一个号,都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面对强势商家,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往往无能为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可是,生活中人们的感受却不是法律条文里的“出示”二字,而是“收取”。

        对此,广东省政协委员程仰贤认为:“这四种如此重要的场合,也只是出示,而不是收取。但现实生活中,却经常需要收取身份证复印件。那么,到底是法律上不够完备?还是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

        程仰贤建议,“立法机构要研究明确,如果从法律上收取身份证复印件是违法的,那么就请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文件,通告全国以禁止这种事情的发生;但是,如果从法律上收取身份证复印件是合法的,那人大就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可以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的业务类型,同时,规定收取单位的法律责任。”

        专家提醒,若商家要求复印身份证,个人可选择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明当次用途,防止泄露被人用作他途,借此规避风险。

        (《羊城晚报》3.6谭超 陈强 程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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