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2月26日 星期六

    车险“无责免赔”属无效条款

    《 文摘报 》( 2011年02月26日   02 版)

        多数车主都会给爱车买份商业保险,即所谓的“全险”,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常把“有责才赔”的条款提了出来。

        车被刮蹭 “全险”只赔70%

        小张大学毕业不到两年用全部积蓄买了一部车,并上了“全险”。前不久,车在排队时被剐蹭,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肇事司机百般推托,无奈之下,小张联系对方保险公司,可对方保险公司非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其接触,随后他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寻求帮助,结果他自己的保险公司也不管他。

        第二次剐蹭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无责的小张对保险公司会不会赔钱产生疑虑。结果,保险公司称,可赔也可不赔,如果赔了就只赔70%。前一次无责不赔,这一次无责小赔。同一家保险公司的做法令人无法理解。

        “无责免赔” 是否合理

        在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都存在“无责免赔”条款,但其背后隐藏着两个问题,一个是保护违法者利益,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个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车主比例不多,有的即便认为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多数车主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

        重庆第三中级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专家建议,虽然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羊城晚报》2.21)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