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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2月24日 星期四

    澳大利亚租房需经“业委会”

    《 文摘报 》( 2011年02月24日   07 版)

        侄子在澳大利亚一所大学毕业之后,在南澳洲阿德莱德的一家房屋出租公司供职。他向我详细介绍了该洲的房屋是如何出租的。

        在该洲,小区的房东如要出租房屋,也是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运作。中介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帮助房东寻找合适的客户,然后,彼此洽谈价格等租赁要求。这些都谈好后,彼此还不能签约成交,因为该洲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上必须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认可。即想在小区租房的房客,与中介和房东谈好之后,还要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资质评估。如果委员会认为接纳这位房客,可能会影响小区安全与公序良俗等,便会做出不予接纳的裁决。中介、房东房客等只好作罢。

        其实,业主委员会此举既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房东的利益。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也提心吊胆,怕选错房客。因为他们知道,如果房客利用出租屋违法乱纪,一旦东窗事发,房东在法律上是要承担一定连带责任的。而让业主委员会评估房客有无入住的资格,正好分摊了出租房屋的风险。至于房客,如想租到合适的房屋,那就要遵守小区的各项规定,力争当一名合格的小区居民,否则的话,就可能被扫地出门。可见,让业主委员会成为房屋租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各个方面都有利。

        好的经验应该共享。根据我国住建部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地方正在制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细则,此间,能否结合实际将其纳入?

        (《北京青年报》2.15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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