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胡先生通过一保健基金会的下属机构劝募管理局向该基金会捐赠了30万元,并签订了《专项基金捐赠协议》。2009年4月,他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中了解到,该基金会的下属办事机构有违规运作的现象,于是对其所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产生了质疑,并将该基金会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自己的捐赠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与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胡先生将款项捐赠给基金会后,基金会委托其他公司实施公益项目,并将款项给付该公司。胡先生称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但却不能提供证据。日前,北京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胡先生的诉求。
对于胡先生的遭遇,北京律师缪蒙京表示,讨回捐款有点难。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对于追讨慈善捐款的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基金会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由胡先生提出具体的证据,这太难了。”缪蒙京说,因为慈善捐款一般都是在公用账号里,数额也比较大,很难分清每一笔钱的用途。“除非胡先生能够证明,账户里的30万全部被挪用,但捐款的去向只有基金会知道,捐款人怎么能举证呢?”
缪蒙京认为,胡先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追讨。“因为在我国,基金会都是有行政主管部门的,胡先生可以通过举报方式,让基金会的上级机构进行调查。”
(《北京日报》2.18 李辰 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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