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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2月24日 星期四

    开除郭京毅 似应更早些

    《 文摘报 》( 2011年02月24日   03 版)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巡视员郭京毅受贿案被称为商务部“第一大案”。2月16日,终审判决半年后,他正式被商务部宣布开除。该部人事司公布的2010年商务部开除人员名单显示,除了郭京毅,因贪污受贿获刑十年零六个月的条法司贸易法律处原副处长荣民也被宣布正式开除(2月17日《京华时报》)。

        “原来他刚被开除呀!”这是不少网友的留言。据报道,他被“双规”的时间,是2008年8月13日。到现在,已有两年半时间。当然,开除决定不是现在而是去年作的,但《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他“赖”在公务员队伍里的时间,真的有点长。

        如何处分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明确具体。但对处分的“时机”,规定却不甚明了,多凭自行掌握。笔者搜索到当年新华社有关黄松有案件的报道:“……决定给予黄松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见,黄被开除,是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也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即行开除;最“宽松”的,则等刑事诉讼终结后再作行政处分决定。这种“差别”的根据何在,颇费思量。何时开除贪官,似应有章可循。

        当然,不是每个案件都越快越好。罪行不重,将来可能免予处罚,或者事实尚不明了,将来可能“翻案”等情况下,只要不超出法规要求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时限,有关部门不妨等等,以避免现在开除公职将来再恢复的麻烦。但对于罪责重大,已无可能留在公务员队伍的贪官,则应及早作出行政处分,将他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比如郭京毅。

        (《检察日报》2.18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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