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刘英和黄根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一起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产权登记在黄根名下。由于感情破裂,两人于2008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后离婚。
但是,离婚后的刘英认为,黄根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的丰田轿车转至其父亲名下,并由其父亲以17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她虽然多次与黄根协商分割转让款,但均遭到拒绝。为此,刘英将黄根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要求对黄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让车辆所得的车款17万元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刘英在离婚时已放弃分割丰田轿车的权利,现刘英主张分割丰田轿车,其诉请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英诉讼请求。
(《新民晚报》2.11杨克元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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