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1年,多个地方提高或者将要提高最低工资: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160元,比之前每月增加了200元。2月1日起,南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960元调整为每月1140元。从3月1日起,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将提高18.6%,其中广州市的标准将增至每月1300元……
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最低工资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为此,法官提示:
一、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即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或是实习期、见习期),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计算最低工资不能包括社保费、加班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部分省市、地区文件的规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加班应得的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即用人单位应该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费、公积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三、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提前约定可防止“吃亏”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一致,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别位于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时,劳动者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的工资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人日报》1.24 杨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