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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1月20日 星期四

    城管与小贩的战争如何终结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20日   06 版)

        2010年11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学专家蔡定剑先生病逝。这篇文章是蔡先生生前参与编辑《大国突围》一书所写的,由于种种原因,书稿没能付梓,现征得其家人同意,特发此文以寄哀思。下文为部分内容摘录。

        城管如何才算合法?

        为什么说城管是不合法的?首先,老百姓能不能在市场上出售自家的产品?能不能自已做点小生意谋生?很显然,这是自古以来老百姓的一种自然权利,即生存权和经济自由权。你看《清明上河图》一幅繁华的自由贸易景象。以前每个地方都有集市贸易,每逢3逢9、或过年过节,老百姓拿着自己的产品到集市上去出售交换,好不热闹。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写明这一权利,但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公民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可见,小商贩摆摊是一种宪法性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是公民本身所有的不可剥夺的,不需要政府批准。

        当然,即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是可以滥行而不受限制,老百姓摆摊会影响城市的交通,也会产生公共卫生问题。所以,政府有权力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但是,政府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必须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什么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政府怎样的限制才是合法的、合理的?

        第一,政府要限制或取消小贩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如,为了交通秩序,为了他人的生活安宁,为了公共卫生等。基于这些理由,政府可以对小贩进行管理。但是,这些都不足以构成剥夺小商贩经营权的理由。因为,小商贩的上街销售产品是一种生存方式,生存的需要肯定高于一些人对秩序的需要。

        第二,即使政府有权对小贩进行管理,但管理的手段必须适当。政府的管理只是为了让小贩不影响交通,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不要出售不卫生的食品、让人吃坏了肚子,也不要把街上卫生搞得乱七八糟。出于这样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就是让他们规范、有秩序,而不是取缔他们,甚至把人抓起来,将小贩的生存工具给没收、给毁掉,只能告诫他们遵守秩序,或给予轻微的罚款,劝离现场等。

        城管的终结

        没有人说城市不需要管理,取消城管执法不是不要城市管理,问题是怎么管。城管的不合法性在于,它为了实现取缔“无照商贩”的城市政策,而不得不采用暴力执法的手段。这就使得它的执法目的偏离了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原理,政府无权剥夺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经济自由权。保证公民的生存权是人权的核心价值,也是任何政府一切活动的基本目的。政府对个体商贩的管理是服务性的,而不是限制、取缔。

        我的建议是:要像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审查办法》一样废除城管,对街头小商贩、地摊采取开放政策,把它当作就业和商业发展的一部分,可以在商务部门下建立城市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低门槛登记制的服务管理制度,为他们提供在适当的地点、适当的时间进行经营的管理,仅此而已。政府能做的最好之处是提供服务,这就是城管的出路。

        城管是政府过度管制的标本。政府必须从“全能政府”的观念中彻底解放出来,放松管制,给人民以充分的自由,才是走政府过度管理带来的大量社会矛盾的根本解决之道。

        (《社会科学报》2010.12.2 蔡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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