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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1月18日 星期二

    “偷逃通行费被判无期”何以破绽百出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18日   03 版)

        河南农民时建锋因使用伪造的军车号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元,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日前,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向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时建锋是顶替他人入狱等和案件有关的情况,使案件再审进入实质性阶段。但更让外界感到惊讶的是,河南省高法在1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此案主审法官以及平顶山市法院多位领导的问责决定,其中,主审法官被免职,主管副院长被停职检查。

        按理说,对这样一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重案,法院理应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做到无可挑剔,才可能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断。遗憾的是,法庭对重要证据的忽略,对证据背后可能隐藏的事实的漠视,却到了让人吃惊的程度。时建锋案经过了侦查、起诉和法庭审理多个环节,看起来证据确凿、事实充分,但媒体介入之后,并没有采取任何特殊的调查手段,就轻易查出了时建锋替人“顶罪”的隐情。自首的时军锋供述他本人也不是案件的主犯,这实际意味着该案背后很可能还有实际的主犯,于是该案从犯罪主体的认定上便存有破绽,其后续的整个审判过程,自然也就如空中楼阁而禁不起推敲。

        我国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以这样的标准去衡量时建锋案,就会发现此案出现不公正结果的症结何在。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主体未能确定的情况下,便以含混不清的量刑标准而作出严厉的无期判决,有关法院和法官的办案水平,以及对法律的敬畏、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都存在巨大的问题。而且据报道,时建锋在一审时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在一审判决下达后也没有提出上诉,这固然与时建锋以为其弟弟能够“捞”他出去的侥幸心理有关,也与他的法盲认识存在关联。即便如此,司法机关却有责任依法为其指派律师,这既是时建锋依法理当享有的司法救济,其律师的辩护过程,也会让该案多一个自我“诊断”的机会。而这样一个可能的纠错机制,也被平顶山中院莫名其妙地放弃。

        时建锋、时军锋兄弟偷逃通行费案不仅给社会带来沉重的思考,也给相关司法机构提出了严峻的课题。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只能建立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任何一起案件的儿戏或误断,都会对法律权威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但从另外的角度观察,当法院、法官确实出现误判等严重错误时,对当事法院、法官的处分,必须经过极其审慎、严格的程序,而不能采取一般行政问责式的手段。否则,以不够严谨、严肃的程序,纠正另一起因程序不严而导致的错误,便可能陷入以错纠错的循环,以致进一步伤害法律的威信和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

        (《北京青年报》1.17 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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