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韩老师退休后因为教学经验丰富,被某私立寄宿学校返聘为教职人员,双方确立了雇佣关系。去年3月的一天晚上,韩老师和同事们在校外吃完晚饭后,返回学校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此后,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韩老师的亲属们则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失45万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虽然雇佣关系不受该条例的调整,但是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前身,因此,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可比照劳动关系来处理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的问题。本案中,韩老师返回学校的行为属于雇佣活动的自然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肇事司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故法院对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1月7日,铜山法院一审判决,该学校赔偿韩老师家属40万元。
(《扬子晚报》2011.1.10 孟曙光 王文睿 张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