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1月11日 星期二

    夫妻共责应共同理赔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11日   03 版)

        2009年9月16日,上海的吴先生夫妇驾私家车外出,轿车驶到车亭公路上停下,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何女士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遇骑着电动自行车赶路的陆小姐撞上车门,陆小姐马上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夫妇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在向陆小姐家属赔偿损失66万余元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却被告知理赔范围只能是作为投保人的丈夫应承担的责任数额36万余元。

        日前,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车辆是吴先生与何女士的共同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所有权仅属吴先生个人,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仅以保险合同签约方的落款人吴先生作为保险受益方,排除何女士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受益范围显然不妥,于是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补足赔付款。

        (《新民晚报》2011.1.4 敖颖婕 宋宁华)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