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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1月06日 星期四

    美国法律为何“惩罚”见义勇为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06日   07 版)

        近日,美国圣盖博市发生一起华裔合力制服当街行抢西裔歹徒事件,但事后,见义勇为的华人却被警方逮捕,理由是滥用武力: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即使情况危急也不要轻易动手,因为非专业人员没有法律义务去打击犯罪。这时,普通公民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是拨打报警电话。如果不拨打,就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其实隐藏着许多不可控的暴力因素,所以在美国法律体系下被严格限制。在美国,法律禁止私人执法。一旦在对嫌疑人“穷追猛打”的过程中出现过度伤害,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说,目的的正确并不能掩盖过程的错误。

        实际上这种不作为的心态,在西方是有一定的思想根源的。英美法坚持“人人为己”的行为规则,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从另一方面讲,美国对“活雷锋”保护也是极其严格的,力求避免做好事反而惹祸上身的情况发生。法律对普通人主动救助持消极态度。如没有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故而不给予保护。其次,施救者必须得到被救者或其监护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同意后方能救援,否则其救援行为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自由或者人身攻击。

        (《中老年时报》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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