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至2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民陈伟良、曾必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民工盗伐墩子林场集体所有的林木并非法出售。3月3日,二人被抓获。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砍伐迹地范围5.5亩,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7立方米。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陈伟良、曾必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惠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盗伐林木的量未达到巨大的标准,也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陈伟良、曾必强多次向法官表示,对于自己盗伐林木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愿意以实际行动为遭自己损害的山林补种上树苗,以弥补自己的罪过。并向法官写下保证书,愿意接受损坏林木5倍的惩罚,按照林业部门划定的地域补种树苗。
2010年12月30日,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大胆创新,判决陈伟良和曾必强以工代“劳”:缓刑5年,罚金5万元,义务植树造林10亩并保证种活。
宣判后,二人立刻被警车送到了造林现场,此事成为当地的“趣闻”。
(《羊城晚报》2011.1.3 索有为 林晔晗 游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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