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第二稿”)中,以“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来实现平衡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那么,市县法院能够独立考量,对拆迁纠纷自主审判吗?在很多地方,政府和司法经常是左右手,政府向法院申请强拆,容易给人左手批给右手的嫌疑。有法律人提出,要警惕“政府一申请,法院就强拆”。
第二稿中对于实现正当法律程序还有这样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以同级人大会议来审批计划。如同上一条一样,当前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是在追随地方首长的意志,很难独立审议并做出决定。
现实中平衡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难以实施,第一稿写入了以绝大多数居民决定(如90%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内容。这是能避免地方领导人凌驾于司法和人大之上的程序安排。这个法律程序很正当,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第二稿中,这样的规定被删除,这是退步。
可以想见,新征收条例一旦实施,法院的行为很可能变成积极受理政府提出的强拆申请,并积极发出强拆令。与此类似,地方人大也可能积极按照要求,将政府提出的“旧城区”改造规划审议通过。
(《南方周末》2010.12.30 朱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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