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陈雪香得知女儿被强奸后,悲愤难当,拉上弟弟喊上朋友找“坏蛋”兴师问罪,结果却在一众群众的“助威”中,将“坏蛋”殴打致死。12月27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其弟陈建雄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毒品两罪,获判17年徒刑,同案人汤炽辉则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三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0万元。(《广州日报》12月28日)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陈雪香有自首情节,加之被害人可能存在重大过错,对她判处5年刑罚,也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判决本属正常。当然,如果考虑陈雪香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她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也未尝不可。不正常的在于,网民的评论几乎一边倒地指责甚至诅咒法官判决不公,甚至认为陈雪香率众打死强奸疑犯是值得歌颂的义举。
人类步入文明社会、法治社会,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由公众选举出的公权力机关来统一执掌行政、司法等权力,裁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制裁罪犯。不允许任何人通过“私刑”惩罚罪犯。至于人情与法律的平衡,是立法时应考虑的。陈雪香率众打死强奸疑犯,虽然在人情等有可原谅的因素,但法官却不能因为人情而罔顾法律。
不过,在对陈雪香行为一片叫好和对法官的指责声中,笔者感到启蒙法治意识的焦虑。尽管“依法治国”提出多年,但仍有一些人并不理解法治的真义,或者依然不推崇法治,抑或仅仅将“法治”当成一种口号。在人情与法律冲突之中,仍然习惯于将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不知道,法治其实是更周全地保障包括行“私刑”者在内的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工人日报》2010.12.30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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