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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报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男出钱 女名下 离婚房子归谁

《 文摘报 》( 2010年12月28日   03 版)

    王女士与刘先生均是再婚。婚后,刘先生把自己位于北京顺义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获得30万元房款,重新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王女士参与购房和装修全过程,并且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如今,这套住房价约值80万元。年初,王女士起诉离婚,双方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

    刘先生的律师认为,争议房屋是刘先生变卖婚前房产购买的,可视为刘先生个人财产的转化,故房屋仍应属于刘先生。即使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也无权获得该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即80万元减去购房装修费用30多万元后的一半。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年内,由刘先生给付王女士财产折价款5万元,给付5万元后10日内,王女士协助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现实中遇到类似案件该如何判决?

    【律师解答】:

    此类案件可以划分三种情况: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其他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主要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份额。

    (《北京日报》12.20 高健 宋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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