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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公开征求意见当有始有终

    《 文摘报 》( 2010年12月23日   03 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在近10万条意见中,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有35779条,占36.77%;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有53137条,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有8379条,占8.61%。有7695条意见提出,应明确车船税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

        随着“开门立法”渐成平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不再新鲜;可是,大多数的公开征求意见仍旧流于过场,几乎总是有头无尾,究竟征求到了怎样的民意,却不再对外公布,始终都是一笔糊涂账。当然,也有少数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得到公布,但是那个百分比数据往往甫一公布,立即招来社会上一片潮水般质疑之声,至于统计数据是否果真被选择性总结,此后同样鲜有回应而只能天知地知。

        相比之下,这一次车船税法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却显得似乎颇有不同:一是及时公布了征求意见的结果,二是对于这个结果的准确性,公众质疑之声近似于无。

        公开征求意见想要有意义,首先一条即在于不能征求了白征求,最后结果依然是我行我素,民意诉求根本得不到尊重和反映。这一点做不到,所谓“开门立法”就只是一种虚开,公众充其量提前了解了一下文本,而根本无法左右文本的公平正义本身。

        公开征求意见不应该只是基于有关法规约束的一个过渡程序,更应该是得到严格规范和有效监督的不可或缺的立法要素:没有正义而可信的公开征求意见,就不会有正义而可信的法律文本。为此,“开门立法”应该怎样公开征求意见,又应该如何公布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何在文本中体现征求意见的结果,这一切都需要得到有力而全面的规范,而不能任由立法者想怎样就怎样。

        公开征求意见有始有终应该成为一种惯例。不仅被征求意见的法规文本要经得起公众的考验和质疑,征求意见的结果同样要经得起公众的考验和质疑。

        (《羊城晚报》12.16 止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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