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换不来尊严
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卖淫女。他建议:“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失足妇女”的提法一出,竟引发全社会围观,七荤八素的议论纷至沓来。有人说,较之“卖淫”,“失足”的道德偏见更厉害;有人说,把“失足”跟“卖淫”扯到一块,是对“失足”一词的污染……
我更倾向于相信,这位负责人说这番话,目的是告诫执法者:即使部分人群的社会角色再灰色、再边缘,任何人对他们也没有“合法伤害权”。
近些年,黄赌毒与黑恶现象死灰复燃,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人们在问,“失足”现象为什么会迅速增加,保护“失足”的黑伞又从何而来?所以,比改换个称呼更重要的,还是要消灭滋生“失足”的社会土壤。
(《北京日报》12.17 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