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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5年02月01日 星期日

    从中国古典政治文化看问责官员复出

    任剑涛 《 书摘 》( 2015年02月01日)

        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对于问责官员复出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北宋纂辑的类书《太平御览》卷二百七至二百九,就枚举了不少这方面的例证:如《周礼·地官》的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尚书·大传》的“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韩诗外传》的“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韩诗外传》的“山陵崩陁,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尚书大传》的“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尚书·大传》的“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孔子家语》:“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这些就是对司徒、司空和司马等官员进行问责的“规定”,可见中国古代对于官员的责任是高度重视的。将中国古代与当代的情形相比,对官员的责任,差别不在于问不问,而在于如何问的问题。可以说,中国古代一套十分完备的监察制度史,就是一部规定并监督官员落实责任的政治史。

        从中国古代问责官员复出的政治理念上来看,儒家的伦理政治思想既构成对官员进行问责的理论基础,又构成官员复出的哲学根基。就前者讲,儒家伦理政治思想确立了官员责任的基本准则。儒家对官员进行问责的思想源远流长。从影响儒家至深的周公开始,就奠立了“敬德爱民”的为官原则。换言之,凡是为官不能谨守德性规范、又不能体现爱民精神的,就失去了为官的资格。原始儒家最重要的两个代表——孔子与孟子,就更是精心建构了为官的仁学体系和仁政机制。孔子强调,“仁者爱人”是一切伦理考量的轴心理念,准此,官员们施行仁政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依于仁、立于礼作为仁政观念与制度的两个保证,对于官员“为政以德”发挥着重要作用。孔子认定,只有官员以德性和礼制施政,他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同时,孔子指出,当人们犯错之后,只要知道立即改正,那就是可以原谅的错误,只有那些知错不改的人才是真正出了过错。(“过而不改,是为过矣”。)到了孟子,除了延续孔子关于官员施行仁政的基本思路,还从历史的视角论述了人们对待所犯过错进行处置的不同状态。孟子比较分析后指出,古代那些出现过错的君子,公开地错、公开地改,受到人们的尊敬;当下的人们文过饰非,反而不受人们的敬重。(“古之君子,过则改之。今之君子,过则顺之。古之君子,其过也,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今之君子,岂徒顺之,又从为之辞”。)这就给那些敢于改正错误的人士以道德鼓励。这些伦理原则,与中国古代申述的知错能改即为善的精神脉络是完全一致的。正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这是给予那些敢于纠错的人士以宝贵机会的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引下,人们不应怀抱一种对犯错者一棍子打死的心态,相反,应当秉持一种积极鼓励犯错者改正错误、东山再起的原则。

        从中国古代官员问责的受罚与复出的典型个案来看,官员接受问责之后,只要改正被问责的“过错”、或者因为受到问责被贬斥到低级岗位但政绩突出者,总是重新受到任用或重用。这里不妨举出三个为国人所熟悉的人物的“问责”与复出经历。一是“文起八代之衰”的文豪、政治家韩愈,他受到皇帝“问责”之后复出的故事。韩愈在36岁时任监察御史,因为上书论天旱人饥的状况,并请求减免赋税,而被贬为阳山县令。宪宗时重新启用为国子博士,官至太子右庶子。他50岁时,因为参与平定淮西吴元济之役表现出处理军国大事的才能,升迁为吏部侍郎,进入了上层统治集团。不过两年后,因为上表谏迎佛骨触怒了宪宗,虽然免于一死,但又一次被贬为潮州刺史。后来宦官杀宪宗立穆宗,韩愈被召回朝,历任国子祭酒、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等职,政治上较有作为。韩愈宦海沉浮,不断上演“问责”与“复出”的政治交替场面。

        另一个典型个案就是同为唐宋八大家的政治家柳宗元的故事。柳宗元博学上进,入朝为官,积极参与王叔文集团的政治革新。但后来革新失败,贬到邵州任刺史,再后来加贬永州司马。问责之后复出,为柳州刺史,政绩卓著。韩刘二人被问责,都是因为政见问题;后来的复出,原因较为复杂,或者是因为皇权易手、或者因为政局变化、或者因为政绩所致。但总的说来是因为跟皇帝意志相左,不是皇帝回心转意或皇权转移,他们的复出就没有指望了。

        再一个典型就是海瑞这样的著名清官,也被“问责”,而经历了艰难复出的故事。海瑞为官推行清丈、平赋税,平反冤假错案,打击贪官污吏,很得民心。但因劝说世宗不要相信方士的骗术,应董理朝政,激怒了世宗,诏命下狱论死。好在同僚保护,免于一死。直至世宗驾崩,穆宗即位,才重新叙用,调升右佥都御史,任上惩治贪官,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被誉为“海青天”。

        这三个典型个案表明,中国古代的官员在岗都有被问责的可能:要么是岗位职责的制度规定会问责,要么是皇帝对官员责任的追究。来自于皇帝的问责,既涉及政治忠诚,又涉及官宦集团纠纷,还关乎政见的差异,以及行使权力的合宜状态;来自于岗位责任的制度规定的问责,则与官员的职务责任是否兑现紧密相关。被问责的途径自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官员受到问责之后,也会因为多种原因获得复出的机会:或者因为皇帝的回心转意、或者因为官员的“痛改前非”、或者因为职务的相应需要、或者因为问责降职后的政绩。而官员问责复出的哲学人性论的支持根据,则是儒家所重视的知错能改之谓善这一准则。

        因此,被问责的官员只要免于一死,就有发挥所长、东山再起的机会。即使一个被问责的官员在问责之初有判死罪的可能,但在皇帝的权衡、同僚的搁置、制度的重启等等因素的作用下,也可能免于死罪,以所谓“戴罪立功”之身,获得改正错误的机会,进而重出“江湖”、掌握权力、建功立业。不论被问责官员改正错误是因为主观的努力,还是因为客观情势的变化,中国古典政治文化中总是有效保留了被问责官员改正错误的制度空间和伦理余地。

        直到18世纪,崛起的西方现代国家还对古典中国井井有条的治理效果无比佩服。伏尔泰由衷赞叹,“人类智慧不能想出比中国政治还要优良的组织”。无疑,中国古代官僚机制中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相关安排,是激活中国古代官僚制度效用最重要的动力。再次,中国古代关于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安排,是一套现代国家也必须重视的慎重使用国家管理资源的方法。官员在担任相关职位之前,经过较为严格的选拔,才被委任为有关职位。由于决策的风险、个人的责任心差异这些内部因素,以及社会状况、官僚机制、皇帝偏好这类外部因素的交错作用,官僚履职不可能不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只要这类失误限于领导责任而非直接责任,属于有限度的责任事故而非严重的刑事过错,是客观形势导致的失误而非主观故意的出错,那么给予问责官员以改错机会,并给他们重掌权力的机会,就是合理的责任制度设计题中应有之义。否则,一个国家有限的国家治理人力资源就会造成浪费。

        贯通一部中国历史来看,中国古典政治文化中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安排,与今天中国关于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制度建构之间,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官德精神:权力得之有道、行之有制、赏善罚恶、自然成理。

        (摘自《除旧布新:中国政治发展侧记》,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10月版,定价: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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