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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2年04月01日 星期日

    鲜为人知的历史故事

    邢群麟 聂晓晴 编著 《 书摘 》( 2012年04月01日)

        古代官员总在年龄上造假

        中国古代的官场上,以打探官员们的真实年龄为禁忌。当然,年龄成为不能说的秘密,并非一开始就出现的,从史料记载来看,秦汉时期,官场上还并不存在年龄这个问题。著名例子便是甘罗十二岁因为出使赵国有功,便官拜上卿。可见,当时的官员年龄制度并不是十分严格。

        一直到汉武帝时期,因为官官相护,相互包庇之风盛行,使得官员队伍日趋年轻化,全都是官员子弟。这种情形的产生,令当时的统治者不得不采取行动,到汉顺帝时期,尚书令左雄上书说:  “郡国每年举孝廉,都是马上就要授职施政、教化民众的,应该选取那些老成可用之人。孔子称:  ‘四十不惑’;  《礼记》称:‘四十曰强,而仕。’请从现在起规定:年龄不满四十,不得察举。”

        所说的“察举”制度,其实就相当于举贤任能的一种推举制度。这个制度可以破格提拔人才,但也有其弊端,便是上面提到的,会让一些官员相互勾结,互相推荐亲信,结党营私,对皇权很不利。于是,这个建议很快便得到了汉顺帝的采纳。

        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对当官的年龄进行了限制,只要更改年纪。不是照样可以为官吗?官员制造假年龄,这便是原始之头。后来到唐朝时期,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六月发布了一个新规定:  “凡人三十始可出身。四十乃得从事。”官员的年龄再次被列入规章制度之中,所谓“出身”,是指做官的资格。要想做官,必须经过一层一层的考核,这期间的过程可不短暂。通常过个三五七八年都很正常,例如韩愈二十五岁及第,到正式被授予官职时已经到了三十五岁。

        为了求得及早当官,许多人便想起了办法。在唐代科举中,有为早期教育设置的童子科,而且考试题目也相对简单,只是考一些基本入门的知识点,毕竟孩童的条件还是十分宽松的,这作为入仕的捷径,许多大龄男子便冒充孩童,虚报年龄,只求能够通过此捷径,走入仕途,不用再去白费那好几年的时光。

        唐朝时期举童子的年龄多限制在十岁以下,一旦通过考试,那上岗工作的时间就大大提前了,为了能够走上仕途,许多人便贿赂官员,修改自己的年龄,这样便能提前入仕途。当然,这只是官员隐瞒年龄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一旦考中科举,免不了会有富贵人家、达官贵人前来说亲选婿,选婿当然是年纪越轻越好,为了能够顺理成章地攀龙附凤,这些人也会将自己说得越年轻越好。  

        “离婚协议书”始于唐代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事物,不会想到在倡导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会有离婚协议书。实际上,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敦煌曾出土过离婚协议书,即“放妻协议”。

        此“协议”的内容是: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必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荚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译文大意是:因前世三生的缘分,今生才结为夫妻,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而在以往的历史记载中,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  “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于是我们以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悲惨被动的局面,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在《秋胡》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  “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可见唐代属“开放型”社会。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被认为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说:  “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困难。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事实上古代妒妇、惧内、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高层离婚比较容易实现,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虽然不能确定协议书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相对自由的。虽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妇女地位也没有后人想象的那样低。

        千年前的敦煌人吃什么

        在敦煌所藏的佛教经卷、社会文书、绢画、法器等文献中,保存了大量唐宋时期的饮食资料。从这些资料中,我们可以“穿越”到一千多年前的敦煌。看看当时敦煌人的食谱,瞧瞧他们吃什么、怎样吃。

        一、主食、肉、蔬菜、水果、调料,一样都不少

        据文献记载,敦煌人的主食,除了小麦、大麦等麦类作物,还有粟、黍、粳米及大量的豆类食物。荒年的时候,草籽也会成为他们的食物。敦煌人的副食也比较丰富。敦煌有比较发达的畜牧业,牛羊等家畜是肉食和乳品的来源。敦煌人喜欢狩猎,这也是他们获取肉食的手段之一。

        唐宋时,敦煌已有较为发达的园囿经济,除了私人经营蔬菜的种植和买卖外,许多寺院都拥有菜园,品种有萝卜、生菜、蔓菁、葱、蒜、韭菜、葫芦、豇豆、苜蓿等。敦煌人还采集一定的野生植物和菌类,如草豉、荠菜、菌子、马芹子等用以补充蔬菜的不足和改善口味。敦煌的果类有葡萄、梨、果子、桃、杏、枣、胡枣、胡林子等,几乎包括了当时中国北方所有的水果,有“瓜果之乡”的称号。早在汉代,敦煌的优质瓜果就很有名,东汉明帝时已作为贡品。敦煌人的调味品有花椒、生姜、盐、豉、醋、酱、浆水等。据记载,敦煌人嗜酸,不仅寺院自己酿造醋酱,而且还用原粮去街上换取。浆水是一种蔬菜发酵产生的酸菜水,有解暑、降温、化腻、利消化的功效,到现在仍是西北人喜食的一种调味品。

        二、爱吃饼喝粥的敦煌人

        敦煌人的主食以各种饼为主。敦煌饼类食物的名称有近三十种之多,比任何史料中出现的都多,有胡饼、馒头、水饼、白饼、薄饼、蒸饼、烧饼、沙饼、乳饼、菜饼、煎饼、馓枝、梧桐饼、环饼、索饼、龙虎蛇饼、菜模子、小食子等。这些饼大部分用麦面做成,少部分用粟面或糜面做成。

        除了几十种饼外,在敦煌还流行粥、馓饭、水面、煮菜面、细供、灌肠面、油面、炒面、麦饭、饭、糌粑等十几种食物。

        敦煌人还喜爱喝粥,敦煌的粥有浆水粥、白粥、米浆水、酹粥等,不仅可以用米或小米做,还可以用面做。羹也是敦煌人经常性的饮食品种。敦煌人之所以喜爱粥及羹。与他们经常吃油炸食品有关。

        三、胡食和胡气

        敦煌饮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胡食和表现在饮食习惯上的胡气。其饮食品种中,多半是胡食或由胡食演化而来,特别是以饼为代表的面食。铺设、坐姿、酒器等也或多或少沾有胡气。

        当时敦煌还有一些特色小吃,如灌肠面、糌粑。敦煌曾被吐蕃统治过一个时期,因而在生活上或多或少受到影响。敦煌人常将灌肠面用来祭神,看来,它是一种高级食物。而今天的藏族地区灌肠面仍是一种家常的吃法。糌粑也是藏饮食品种,在敦煌藏文卷子中有记载,说明在吐蕃统治时期,他们的饮食文化也在影响着敦煌人。

        四、敦煌人实行分餐制

        到唐、五代时,敦煌人的饮食礼仪正处在一种新旧交替的变化当中。

        唐、五代时,餐制仍处在两餐向三餐的过渡阶段。

        在有“案”的时代,敦煌人席地而坐,实行分食制,食物放在案上。由厨师或仆人“举案”放在食者前面。从出土的敦煌壁画来看,唐、五代时的敦煌。食桌已完全代替了案,人们围坐在餐桌周围进餐,但与今天的合食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是每个人的食品仍然分开,每人面前放盘碟,由厨师或专人将食品分给每位进餐者。

        五、和尚尼姑也喝酒

        在当时的敦煌,不仅寺院和私人大量酿酒,城市中已经有很多的酒家和酒户。敦煌酒的品种非常多,酒的酿造技术已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在敦煌石窟中有世界上最早的蒸馏酒酿造图。

        在敦煌,几乎每一个社会阶层的人都喜欢饮酒。军政首领、使节、走卒贩夫,都是酒店的常客,甚至连和尚尼姑,在面壁诵经之余,也会来上几口。寺院收入的大部分粟都用来酿酒或换酒。

        当时,酒已不再是一种饮料,几乎一切世俗的社会活动甚至一些宗教活动,都少不了酒。如招待使节、祭祀娱神、节令仪式、各种宴会、迎来送往、婚丧庆典等,都必须有酒。

        当时,敦煌人在喝酒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行酒令,那时称之为“喧拳”。敦煌人的酒量也非同小可。从一些文献记载计算,那时一些人每日可以饮酒达到六斤至九斤。但是,他们所饮的酒和现在的白酒是不一样的,大多都是粟酒,酒精含量较低。

        (摘自《历史不忍细看大全集》,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4月版,定价: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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