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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1年05月01日 星期日

    十七条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刘 伟 《 书摘 》( 2011年05月01日)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西藏和平解放是中国现代史和中国革命史上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也是西藏地方历史上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西藏民族从此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西藏人民从此更加深切地体验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温暖,西藏地方的历史画卷从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为纪念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本刊特别推荐《十七条协议是如何签订的》一文,同读者一道了解西藏和平解放的背景、来历,重温这一光辉的历史片段。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这个协议,作为中国严肃的法律文件,永远载入了史册。

        但是,逃亡国外、寄人篱下几十年的达赖集团,却不顾事实,编造谎言,歪曲历史,不时地置疑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甚至想从根本上否定十七条协议,好为他们的“西藏独立”梦想找到一点依据。

        梳理当年的历史,看看十七条协议签订的前后经过,看看当年达赖本人的所作所为,可以摧邪辅正,去伪存真,以正视听。

        十七条协议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与中央政府代表共同协商签订的

        1951年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噶厦)代表团成员先后来到北京,参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4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等中央领导会见了参加谈判的代表,并宣布了中央和西藏地方双方的全权代表名单: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指派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

        达赖集团在境外经常歪曲十七条协议签订的经过,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在2001年5月22日针对十七条协议发表声明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西藏历史的一大悲剧”,“是非法的、无效的”。还说“中国代表自始至终对西藏代表以歧视、欺凌和强制威胁等方式施加压力,将他们的意志强加给西藏人”,“西藏代表完全失去自由,是被迫签字”。

        没有参加过谈判的如是说,参加过谈判的又是如何说的呢?

        双方签订协议的代表中唯一健在的阿沛·阿旺晋美在1981年发表的《回到温暖的祖国大家庭》一文中写道:“我们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认真、亲切地谈判”“经过反复磋商,根据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方针和西藏的特殊情况,正确地解决了各项复杂的问题”。

        时任僧官代表的土丹旦达在1982年《西藏文史资料选辑》上也曾撰文回忆道:“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出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

        在谈判之前,周恩来要求中央的代表要尊重西藏地方代表,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李维汉还就谈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征询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意见。4月29日开始的第一次谈判,没有涉及实质性问题,仅是就谈判的程序、步骤进行协商。

        谈判并不顺利,除了大量的会下协商沟通,仅是正式会谈,就举行了6次。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第一个问题,西藏地方代表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解放军进藏。中央代表认为解放军理应驻守国防,驻军不要西藏地方供给,不会增加西藏负担。经过三次谈判和多次会下协商,西藏地方代表接受了“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巩固国防”的条款。

        第二个问题,西藏地方代表担心对西藏原有的制度进行改革。中央代表仔细阐述了共产党的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解释说不改变西藏原有的制度,即使要变,也得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决定。

        第三个问题,当中央政府的代表提出将班禅的地位、职权等问题写入协议时,西藏地方代表认为没有权力处理此事,表示难以接受,这是在整个和谈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意见相左,几乎导致谈判破裂。

        九十多岁的阿沛·阿旺晋美在2001年5月中国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献纪录片《西藏五十年》中回忆说:“可是过了几天,孙志远来找我,他说,我们应该恢复谈判,我们建议这样提:维持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彼此友好相处时的地位和职权。这样行吗?我说,这样的提法我们可以接受。于是,谈判又恢复了。”

        时任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藏汉语翻译的中共西藏工委委员平措旺杰1991年在《和平解放西藏前后》一文中谈到一个细节。“在成立西藏军政委员会问题上,发生了极大的分歧。虽然李维汉同志事前就这个问题给阿沛首席代表交谈过,但在会上,西藏其他代表提出了反对的意见。他们认为这是等于‘在西藏政府脖子上又骑了一个人’。我十分着急,分别给西藏代表做了许多针对性的解释工作。……最后我说,如果认为西藏军政委员会是‘骑在西藏政府脖子上的一个人’,那么,这个人不是别人,而是西藏政府的领袖达赖喇嘛。李维汉部长已明确说过,中央将指定达赖喇嘛担任该委员会主席,班禅大师和张国华任副主席。我反问对此事反感最大的凯墨·索安旺堆和土登丹达,‘难道一个人自己可以骑在自己的脖子上吗?’经过会外耐心的解释后,他们终于弄清了西藏军政委员会的地位、性质及职权。”

        谈判时任阿沛副官的原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金中·坚赞平措,也是十七条协议签订的亲历者。他也在《西藏五十年》一片中回忆说:“十七条协议里面十五条达成了一致意见,有关剩下的两条问题从北京给达赖打电报请示,那时我还会用数字发电报。达赖在回电中说,在西藏不需要驻那么多解放军,中央派一个代表就可以了。”

        经过25天艰苦细致的谈判,最终意见达成一致。1951年5月23日,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成为西藏纳入中国版图七百多年来最值得铭记的瞬间。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伟大祖国的国旗和国徽下,庄严地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十七条协议是达赖亲自派西藏地方要员参加签订的

        然而,自从达赖喇嘛在1959年自毁十七条协议,逃到国外以后,就在一些公开场合说,“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值得怀疑,”还在自传中写道,他第一次是从广播听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一个严厉、爆裂的声音宣读当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他们所谓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所签署的十七点‘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我简直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

        再看事实。

        “1951年我派代表到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进行谈判,在团结友爱的基础上,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从此,西藏人民永远摆脱了帝国主义的奴役和羁绊,回到祖国大家庭,和祖国各兄弟民族一样,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权利,开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 根据十七条协议,1956年4月22日,西藏成立了自治区筹委会,十四世达赖喇嘛就任筹委会主任。以上是他在筹委会成立大会的致辞。

        西藏地方政府参加北京和平谈判的五人代表分别由拉萨和亚东派出。由拉萨派出代表土登列门(堪穷,仅次于噶伦的地方政府高级官员)、桑颇·登增顿珠(藏军团长),到昌都与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噶伦,地方政府四执政官之一)会合后,经昌都、成都到北京;亚东派出的代表是凯墨·索安旺堆(藏军司令)、土丹旦达(僧官),达赖的姐夫尧西·彭措扎西还以汉译员身份随行。他们由印度经海路到香港,再由广州到北京。  

        土丹旦达1982年在《西藏文史资料选辑》撰文回忆道:“动身前觐见了达赖喇嘛。噶厦给每个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西藏全权代表五人姓名及身份,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可答应每年向中央政府进贡,此外不得作任何许诺等字样。同时还让我们带了一封达赖致印度总理尼赫鲁的信件。……到达北京后,我们旋即会晤前期到京的西藏首席代表噶伦阿沛·阿旺晋美等,转交了噶厦发的证书,传达了达赖吩咐的有关事项;接着又拜见了中央首长,呈交了达赖喇嘛的信件和礼品。”他还写道:“为了便于在返藏后让达赖了解谈判的详细情况,使他接受签订的协议,我们五名西藏谈判代表每次商量问题时都请尧西·彭措扎西参加。就这样,我们和中央的全权代表一起,于5月23日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向全世界做了公布。我们西藏代表也立即发电报给达赖和噶厦,向他们报告十七条协议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北京、新疆、成都、昆明等地都是以和平的形式获得解放。新中国成立后没几天,中央政府也明确提出要和平解放西藏,并向西藏地方政府发出和谈邀请。但是,被亲帝国主义分子把持的西藏地方政府却扩充武力,设置障碍,拒绝和谈。

        时任西藏昌都总管的阿沛·阿旺晋美审时度势,上书噶厦,要求亲自由昌都向东找解放军谈判,但未获同意。西藏东部重镇昌都解放后,阿沛·阿旺晋美亲眼目睹了解放军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模范行动,与进藏解放军领导多次交谈,了解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和中央政府之所以确定和平解放西藏的基本政策和方针,完全是出于对西藏人民利益和原西藏地方政府处境的考虑,1950年10月,他再次上书噶厦要求和谈。阿沛·阿旺晋美回忆说:“在昌都我们地方官员进行了讨论,而在拉萨的西藏地方政府官员还蒙在鼓里,轻信国外敌对势力的谣言。我们四十多名官员,联名写信给噶厦,要求与中国共产党和谈。” 

        金中·坚赞平措回忆说:“我和噶冲桑林被阿沛派去给噶厦送信,我们从昌都出发以后,过了七天七夜,10月30日到达了拉萨,我们把信送给噶厦时,几个噶伦问,昌都解放后情况怎么样,谁被杀了?谁还活着?死了多少人?我回答说包括阿沛总管,所有的贵族都在,谁也没被杀。(解放军)到了昌都以后,就等在一个地方,不进城市,也不胡作非为,纪律非常严。我把情况跟他们直说了。” 

        噶厦政府听了来自昌都一线的情况汇报,在布达拉宫召集五品以上官员和色拉寺、哲蚌寺、甘丹寺的代表开了三天的会议,会议决定接受和平解放西藏的建议,停止对抗,派代表进行和谈。

        在此之前的10月8日,亲帝的摄政达扎下台,16岁的达赖喇嘛亲政。一个多月后,达赖从拉萨逃到边境小镇亚东,伺机逃往印度或美国。他一边与印度政府联系,试探去外国的可能性,一边也给昌都解放军领导去信。达赖在1950年12月17日给解放军18军副军长王其梅、52师师长吴忠信中说:“最近,昌都总管噶伦阿沛及其属下的报告,此处已派出和谈办事人员。如果能将所占领的我的人民和康区等地的寺院、土地全部归还给我,那么毛泽东阁下的威望将会遍及全世界,我也必定感恩崇敬,敬请三思,并祈回示。”

        1951年1月18日,夹在噶厦是逃还是谈两种势力之间的达赖,经再三权衡,批准了噶厦的决定,并亲自致信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转呈毛主席。信中说:“近日已通知阿沛及随员从速启程赴北京。但因路途遥远,不易及时赶到,为争取时间,我们将再给阿沛派去助手,经印度前往北京。所派的助手是扎萨索康苏巴和堪仲由配土登,他二人带去全体噶伦、西藏会议及人民的详细局面报告,向您呈报。请您用增进藏汉友好关系的纯正善良愿望,向尊敬的毛主席及时转呈。”袁大使于2月1日给达赖回信说:“毛主席令我代表他祝贺你亲政。你的意见我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已得到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是一直欢迎你派代表赴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问题的事情,已电告昌都的人民解放军俟你派的代表到达,当予很好地招待,并尽快护送昂布及两代表去北京。”

        达赖虽然批准了派代表赴北京参加和谈,但也提出了五个条件,其中最重要两点是解放军不能进藏,已进驻阿里和昌都等地的解放军要撤回内地。1990年12月26日,阿沛·阿旺晋美在《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进步》一文中回忆道:“鉴于这次和谈事关重大,而噶厦提出的和谈条件同中央人民政府的方针相距太远,只能成为和谈的障碍。所以我在启程前经过反复考虑,向达赖喇嘛写了一份报告,坦诚地陈述了我的意见,主要内容是说,在目前如此情势下,本人不惜舍弃生命,为心中之理想而献身。此次前往汉区,将运用全部智谋进行谈判。关于公开宣布‘西藏是中国领土’,这句话的意思是国内五个民族没有上下高低之分,一律平等,团结和睦相处。‘进军西藏边防’,丝毫不意味着要强行干预西藏内部事务,是因为目前世界局势动荡不安,如不承诺上述两条,汉藏之间无事可谈。”

        十七条协议签订的次日,中央人民政府设宴庆祝。毛泽东在宴会上讲话说:“几百年来,中国各族之间是不团结的,特别是汉民族与西藏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民族内部也不团结。这是反动的清朝政府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现在达赖喇嘛所领导的力量与班禅额尔德尼所领导的力量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都团结起来了。这是中国人民打倒了帝国主义与国内反动派之后才达到的。这种团结是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后,在这一团结基础之上,我们各民族之间,将在各方面,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

        关于十七条协议的两个附件

        笔者最早是在1989年7月31日,在拉萨直接听到阿沛·阿旺晋美谈起十七条协议的附件之事。他当时在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大二次会上做了长篇发言。他在发言中强调说:“西藏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有光明前途。”还说,“中央对达赖谈判的大门始终敞开,只要达赖喇嘛放弃‘西藏独立’立场,任何条件中央都可以谈判。中央从来没有承认过流亡在国外的西藏噶厦政府,中央仅是和达赖本人或他的私人代表谈判。”

        阿沛·阿旺晋美在发言中回忆十七条协议谈判中提到解放军进藏问题时说,“万一协议不符合达赖喇嘛的意愿,他以不同意让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边疆这一条为借口去了国外怎么办呢?我们要求中央在协议里写上一条,就是协议签订后,如果达赖喇嘛和噶厦承认,那是再好不过了;如果达赖喇嘛不承认,到国外去了,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一年,看到西藏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时,他再返西藏,到时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固有地位和职权。我们提出这个要求后,中央答应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条写进协议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议论,建议写在附件里。我们也同意了。”他的这个发言稿,后来收入《西藏七百年》一书中。

        十七条协议有两个附件,一个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若干事项的规定”,内容诸如进藏兵力一个军左右、藏军改编、解放军经费及物资由中央供给等。另一个是“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内容主要是执行协议第一年,达赖喇嘛可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返职,地位职权不变。

        在北京的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翻译都是藏族人。中央政府代表的藏汉语翻译是列席会议的平措旺杰同志,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汉译员是彭措扎西,英译员是桑都仁青。时任中共西藏工委委员的平措旺杰在1991年《西藏研究》上撰文道,“由于面临复杂的各种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干预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有些问题,事实上无法在电报上,用三言两语解释清楚。加之通讯联系条件的局限,西藏代表团不可能事事及时向噶厦请求。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为了对历史负责,作为和谈的全权代表,只好履行自己的权力,作出必要的决定,包括协议的附件在内。”

        土登丹达在1982年的文章中回忆,协议签订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即把协议全文发电报到亚东,亚东回电报说,需将协议附件全文电发亚东,等待研究决定。因当时北京到亚东的电报要通过印度转发,往复需很长时间,我们回电说,“协议附件关系国家机密,不能电发,只能我们带回。”但噶厦和达赖坚持要看到文本文件才能对十七条协议正式表态。

        6月,受中央委派,中央代表张经武携带毛泽东给达赖的亲笔信,千里迢迢,经香港和印度,跋涉一月,到达亚东。同行有凯墨·索安旺堆、桑颇·登增顿珠、土丹旦达、尧西·彭措扎西等人。据赵慎应所著《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一书所述,“当张经武走进达赖的住室时,达赖从坐椅上站起,跨前几步迎接,并让座请坐下。达赖和张经武在两把紫檀木椅上入座,张经武和蔼地问候达赖喇嘛身体健康。达赖有礼貌地问候毛主席身体健康,并说张将军路上辛苦啦。张经武说,‘您亲自派代表到北京谈判,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对您这种爱国态度,毛主席非常赞赏,非常高兴。’张经武说着向达赖递交了毛主席的亲笔信和协议副本以及两份附件。毛主席在信中说:“西藏地方政府在你亲政以后,改变了以往的态度,响应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号召,派遣以阿沛·阿旺晋美先生为首的全权代表来北京举行谈判。你的这项举措是完全正确的。……我希望你和你领导的西藏地方政府认真地实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尽力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平开进西藏。”

        最终,在张经武和部分噶厦官员的劝说下,达赖回到拉萨。

        许多年来,达赖集团在歪曲十七条协议时,都提到协议附件之事。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在针对“十七条协议”的声明中说,“中共对十七条协议有附加的七条协议至今不向外界宣传。另外还有三条,由于当事人忘却失忆或由于压力而在五十年之后的今天仍然是个秘密。”

        为什么十七条协议的附件没有公布呢?一个附件为消除西藏地方政府对人民解放军驻守边防的疑虑,明确规定了进藏的兵力及藏军今后逐步进行改编。这在当时确属军事机密,当然只能内部掌握,不能对外宣布。另一附件设置的前提是:如果达赖不同意协议,跑去了国外,可让他观望一年时间,只要再回来,中央还认可他的地位。但是,达赖接受了十七条协议,没有去国外,而是从亚东回到了拉萨,认可并批准了协议,还给毛主席发了拥护协议、执行协议的电报。原先的附件也就没有公开的必要了。

        十七条协议的法律地位不容否定

        无论哪条协议的签订,都要经过协商、谈判、签字、决定、批准、公布的过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十七条协议经历了上述所有的过程,其严肃的法律地位不容质疑。

        1951年8月17日,达赖回到拉萨后,亲自听取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汇报。这段时间,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不时就协议展开讨论,爱国的支持,亲帝的反对,两种意见都很激烈。而中央代表张经武,则积极做上层人士工作,逐一拜访四品以上官员,赠送协议的藏文文本,耐心讲解协议内容。10月20日,噶厦在布达拉宫召开了三百多人参加的西藏僧俗官员大会,参加和谈的代表们在会上详细介绍了每个条款从协商到签字的整个经过,并回答了一些质疑。有地方官员质疑中央花钱收买了参加谈判的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当即激动地说:“当时,中央给了我一张毛主席像,黄缎一匹、红茶一箱,就这么多。其他官员比我还少。这点东西能否把我阿沛收买了,请你们考虑。”了解了协议签订的经过以后,噶厦决定接受十七条协议,并由达赖批准了噶厦和三大寺代表签字并盖有四个大印的这个决定。10月,达赖向北京发出拥护十七条协议的电报。

        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

        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

        西藏地方政府达赖喇嘛

        公历1951年10月24日

        藏历铁兔年8月24日

        毛主席复电达赖喇嘛:

        达赖喇嘛先生:

        你于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来电,已经收到了。我感谢你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努力,并致衷心的祝贺。

        毛泽东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至达赖集团叛逃境外之前,十七条协议一直是西藏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履行的法律性文件。

        中央政府反复向心有疑虑的达赖本人及西藏地方政府一些官员说明,内地虽然进行了改革,但根据十七条协议,西藏可以不改革,可以五年、六年以后才改革,至于什么时候改革,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说了算。但占西藏人口总数不到5%的、以达赖为首西藏三大领主(上层僧侣、大贵族和领主、上层官家),从根子上害怕民主,害怕改革,害怕失去他们对占西藏人口总数95%以上的农牧民的统治地位,想保留住西藏极少数人,而不是绝大多数人的“美妙的社会制度”,不惜武力叛乱。 

        1959年3月,达赖叛逃境外以后,立即声明撕毁十七条协议,并指责十七条协议是“被迫签订的”,“不合法的”。当初是他亲自派代表参加谈判、签订,并明确表态承认十七条协议,服从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其态度和协议的全文已由中国的广播、报纸向全世界正式播发,尔后,又如此之说,真是令世人贻笑大方。

        境外达赖集团对十七条协议合法性的指责,加拿大学者谭·戈伦夫(A.Tom Grunfeld) 在《现代西藏的诞生》(The Making of Modern Tibet)一书中质疑:“如果这些指责是真的,为什么达赖喇嘛在给北京的信中没有提出来呢?再者,如果这个协议是强加人身上的,为什么达赖喇嘛和几乎所有贵族都回到拉萨并和中国人在一起共事?”他评介道:“达赖喇嘛争辩说,五十年代没有提出这些不满是因为当时西藏人和中国人关系较好,因此‘没有必要’公开这些事情。达赖喇嘛这些说法是难以令人置信的。无论怎么说,事实是达赖喇嘛和他的官员们都回到了拉萨,并同汉人们一起合作了,这本身就证明了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

        现在回首十七协议签订的前后经过,正是在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达成了和平协议,也正是这个伟大的和平协议,使西藏全境获得和平解放。协议签订后,纪律严明的解放军以和平方式进军,以实际行动帮助西藏人民,得到了西藏僧俗民众真心实意的拥戴和欢迎。

        而境外达赖集团时至今日,仍然时时歪曲十七条协议签订的事实,否定协议的合法性。他们制造的所有的谣言和谎言,都掩盖了一个铁的事实,即:西藏从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们只要了解了十七条协议签订前后真实的经过,达赖集团所谓解放军“武力侵略了西藏”、“屠杀了100万藏人”、“共产党在西藏灭绝文化”、“毁灭宗教,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等就没有谎言惑众的市场。

        附 录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行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了分裂和不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基本的胜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内部敌人——国民党反动政府,驱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敌人——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自此以后,国内各民族除西藏及台湾区域外,均已获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上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各少数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权利,并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为了顺利地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成立本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行。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顶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究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李 维 汉(签字盖章)

        代  表 张 经 武(签字盖章)

        张 国 华(签字盖章)

        孙 志 远(签字盖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晋美(签字盖章)

        凯墨·索安旺堆(签字盖章)

        土丹旦达(签字盖章)

        土登列门(签字盖章)

        桑颇·登增顿珠(签字盖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刊于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

        ■ 十七条协议附件一

        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

        (一)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

        (二)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

        (三)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期间,西藏现有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

        (四)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之后,成立西藏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境内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五)西藏现有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现有各征调的民兵,得予逐步复员。

        (六)西藏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

        (七)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着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要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

        ■ 十七条协议附件二

        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

        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

        一、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声明:

        (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得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

        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之上项声明。

        (摘自《告诉你一个真西藏》,新华出版社出版,定价:46.00元。文中图片部分选自新华社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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