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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0年10月01日 星期五

    为什么首次军衔制度只实行了十年?

    徐平 《 书摘 》( 2010年10月01日)

        我军首次军衔制从195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到1965年6月1日取消,满打满算还不到10年。首次军衔制之所以只实行了10年就被取消,除了受“左”的思想的影响,还有军衔制度本身的原因。由于是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毕竟经验不足;加之当时特定的政治背景,在军衔制准备与实施期间,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值得思考。

        1.军官军衔普遍偏低

        军衔作为一种荣誉,是对军人全部贡献总和的综合评价、肯定和报偿。授予军衔,是国家对军人特殊贡献进行精神报偿的主要形式,有持久的激励作用。因此,军人应享有与贡献、业绩、资历相当的军衔。但1955年首次授衔后,就出现军官实际军衔普遍偏低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1955年评衔的依据主要是1952年干部评的“级”,从1952年评级到1955年评衔,已经过去了3年。在这3年中,多数干部的职务得到了晋升,但“级”却没动。这就出现了职级不相符的现象,级别低于职务的干部非常普遍。如谷景生1952年评级时任十五军政委,评为正军级。1955年评衔时任防空军副政委,正兵团职,仍按正军级评为少将。据1955年对全军军长至排长各级主官的职级统计,级别低于职务的情况是:军长、政委低2级至3级者有27.6%;师长、政委低2级至5级者有60%;团长、政委低2级至4级者有32.1%;营长、教导员低2级至4级者有38.9%;连长、指导员低1级至3级者有49.1%;排长中的副排级及班级者有13.6%。所谓职级不符,如准军级军长、正师级军政委等等,甚至还有准团级师政委、副营级团长、正排级教导员等。这样,根据级别评的军衔就明显低于编制军衔。第二,评衔时有意压低。根据苏联顾问的建议,在首次评衔时应压低一两级。1955年1月中央军委,《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规定了评衔标准,其中正军级以下大都低于编制军衔,如正师级,多数可评为大校;副师、准师级,多数可评为上校;正团级,多数可评为中校;等等。

        由于以上原因,1955年首次授衔后,军官职衔悬殊过大,大多数军官实际军衔低于编制军衔一至两级,少数低于三级甚至四级。据某军区统计,师长、政委至营长、教导员,军衔低于职务者几乎达到百分之百;副营长、副教导员至正副连长、指导员,职衔一致者约占20%,军衔低于职务一级者占75.8%,低于两级者占4.2%。广州军区某军有三分之二的营长(编制军衔为少校)是上尉,三分之一的连长、指导员(编制军衔为上尉——大尉)是少尉。据炮兵所属单位统计,除作战部队的排长等职务以外,军衔低于编制军衔的有78%,其中低二级以上的占30%。

        外军军官职务编制军衔普遍是中将军长、少将师长、上校团长、中校(少校)营长,而我军这几个职务的实际军衔多数为少将、大校、中校、大尉;苏联等设大尉的国家,连长的军衔为大尉,而我军连长一般是上尉、中尉。军衔制是一项国际性军事制度,是各国军人相互判明等级身份的尺度。由于各国军队编制规模和等级各不相同,编制单位和职务的内涵差异较大。如美军标准军的员额比苏军集团军还多;有些小国的炮兵司令只管几百人,和我军的营长差不多。而且,各国军队的军官职务一般都没有外在标志,而军衔的外在形式就是等级鲜明的识别标志。尽管军衔等级的比较不能像度量衡那样精确,但由于各国军队军衔等级设置大体上接近,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军人相互判明等级身份主要是根据军衔级别。由于我军军官军衔普遍偏低,在与外军交往中的礼遇规格上明显于我不利。

        2.军衔晋升不正常

        自1955年首次授衔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军衔晋升制度未能完全按条例规定执行。1955年规定少尉至上校各级的晋级期限为2~4年,但多数军官的军衔超过了晋级期限。1963年虽将各级晋级年限延长了一年,但仍有相当数量军官未能按规定年限晋升。特别是少将以上高级将领的军衔,无一晋升。这就是说,1955年授衔的少将至大将一千余人,10年间竟没有一人晋升军衔。这一极不正常现象,在任何实行军衔制度的国家中都是绝无仅有的。许多1955年授衔的中将、少将,到上世纪60年代担任了总部领导或大军区、军兵种的正职,如廖汉生中将任国防部副部长兼北京军区政委,梁必业中将任总政治部副主任,邱会作中将任总后勤部部长,张震中将任军事学院院长,秦基伟中将任昆明军区司令员,金如柏少将任昆明军区第二政委,郭林祥少将任成都军区第二政委,等等。他们按编制军衔应晋升上将或中将,但都未得到晋升。

        由于军衔长期得不到晋升,军衔作为一种荣誉就得不到体现。许多将领在1955年首次授衔时被授予中将、少将后非常振奋,但多年之后,他们的军衔并没有随着职务的提升而晋升。这也是上世纪60年代许多高级将领逐渐对军衔失去兴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高级将领对军衔制的态度,直接决定着军衔制的命运。

        3.军衔在承担军人待遇方面作用不大

        军衔与职务是军官制度中两个相对独立又互有联系的等级体系,各自有不同的功能。职务的功能是履行职责,它根据工作需要可上可下,可任可免,不能终身占有;而衔级的功能主要是承担报偿,它根据年功的积累渐次提高,不犯错误不能降低,并可终身享有。军衔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以衔级体现军人的全部劳绩贡献,作为确定军人综合报偿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国军队的军衔通常都与军人的基本物质待遇挂钩,成为军衔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自军衔制诞生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军队都以军衔为确定军人基本待遇的主要依据,实行军衔等级薪金制,如美、日、英、法、德等国军队以军衔确定的基本薪金是军人全部薪金的主体部分,军人薪金随着军衔和军龄的增长而增长;住房、医疗、乘车等待遇也是以军衔为基本依据,军衔与生活待遇几乎是同义语。总体上看,以军衔作为确定衡量军人待遇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标准,比用职务兼代衔级功能更为科学合理。

        彭德怀在1954年12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说:  “现在军官的级别是将来评定军衔的基本依据,军官的级别、军衔又是规定生活待遇的基础。”可见当初我军也是准备以军衔作为军人待遇的基本标准的。但我军1955年实行军衔制后,军人薪金实际上仍以职务等级为标准,军衔并没起什么作用。

        从以上军队干部薪金表中看出,首次军衔制期间,我军军官薪金基本上是以职务等级为标准的,只是1960年10月至1965年5月以“元帅级”取代“军委主席、副主席级”。另外从1958年3月至1965年3月的军官住房面积、1957年1月至1965年5月因公外出的交通席别上,是以军衔为衡量标准的。其他福利待遇,基本上都是以职务等级为标准的。因此,军衔等级在承担军人基本待遇的功能方面,只起了辅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军衔的识别功能被弱化

        军衔作为区分军人等级、权责、荣誉的称号和标志,与职务等级系列相比,最显著的区别是有外在的等级标志。因此,军衔比职务更加明朗化,强化了军队的垂直组织结构,有利于统一指挥和管理。首次军衔制的军衔标志,军官最初采用肩章形式,区分鲜明,标识清晰。1955年佩用后,受到各界好评。但由于当时对严格等级制度的不同理解,认为过分强调等级制度不利于官兵关系和上下级的同志关系。于是,1958年改为平时军官着常服时只佩戴军衔领章和解放帽,肩章和军官大檐帽只是在节日、集会、出国和外事活动时佩戴。由于领章的形状面积和佩戴部位的局限性,远不如肩章醒目,距离稍远即不容易判明军衔等级,因此军衔的识别功能被弱化了。加上当时军兵种和勤务符号过于复杂,物极必反,最终被不分军兵种、不分等级的全红领章所取代。记得小时候听说解放军取消肩章是因为戴肩章不能帮老百姓挑水。现在想想真是幼稚可笑,挑水时你可以把上衣脱了呀!

        5.军衔制有关条例修改频繁

        1995年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的《军官服役条例》,将军衔制的主要内容列为第二章“军衔和肩章符号”而正式立了法。但刚刚实行了几个月就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规定需要修改,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不能随时提请立法机关修订,不改又不合理。所以只好“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1957年全军干部部长会议正式提出修改草案,1958年提交军委扩大会议讨论,1961年军委通过上报中央,后经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直到1963年才得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正。1963年9月28日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修正的军官服役条例。但条例刚一公布,就发现某些条款不合适,需要修改。但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要求立法机关议改,显然不大合适。只得在条例公布一个月后,由国防部于10月28日下通知做了四处修改。由于军衔条例修改调整过于频繁,使干部管理工作失去连续性,无所适从。

        6.在女干部授衔问题上过于教条

        在军衔制的实施准备阶段,我军借鉴了苏联、朝鲜等国的经验,对于建立自己的军衔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也有脱离了我军实际,照搬照套外军经验的教训。在关于妇女干部授衔问题上,更是生搬硬套,削足适履。1952年总干部部苏联顾问提出,妇女干部不宜大量留在军队工作,并说苏军少尉以上的女军官只有二十几名。我军当时副排级以上的妇女干部有四万余人,根据苏联顾问的意见,安排大批转业、复员,或改职员干部。1955年1月《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规定,在军、师及其以下的机关、部队,除师属卫生营外,不论担任何种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应一律调离部队,分别按转业和复员处理。并限于同年6月底以前处理完毕,如不在限期内处理完毕,就停发薪金;“在军以上机关或后勤部门,现在担任各种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凡不符合该决定所指的范围者,均应作转业和复员处理”。“至1955年12月31日止仍未处理完毕者,一律停止供给”。按规定,有些有病的或在医院养病的女军人,如不按时离队,也要停发薪金按老战士复员处理。后来授衔的女干部只有4665人,约占原女干部总数的11%。这一做法挫伤了一大批女军人的心,而且给工作造成不少困难,也不符合我军实际。特别是“一律调离部队”、“停发薪金”、“一律停止供给”等过分生硬的字眼,让许多女干部伤心落泪。后来根据工作需要,一些已改职员的女干部又重新授衔。1965年取消军衔制后,一批女干部又恢复了军籍。而相当多的女军人受这次授衔影响,不但失去了军籍,降低了待遇,有些因身体等原因连工作都不好安排,成为一个长期遗留问题。五十多年过去了,至今仍有数百名这样的女同志滞留在军队。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总之,由于军衔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军衔的基本功能被弱化和抑制,使其存在的价值大打折扣,势必影响到它的正常发展。

        长期以来,都把1955—1965年军衔制被取消归结为“左”的思想影响。现在看来,当时对军衔制错误的认识和偏见只是造成军衔制被取消的外因,而军衔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军衔功能被抑制、弱化,则是这次军衔制被取消的内在因素。

        1988年7月1曰,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当时我军1955—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中,大部分已经离开军队,即使仍留在军队的,多数也已离休、退休。在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时,根据中央军委确定的原则,不再给上述同志授予军衔。考虑到1955—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同志不少是从战争年代过来的,为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当时授予他们军官军衔,是国家给予的一种荣誉,因此,在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时,确认他们曾被授予的军衔,表明“55式”军衔作为个人荣誉至今仍然有效。

        (摘自《新中国实行军衔制纪实》,金城出版社2010年8月版,定价: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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