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长“高速”腐败的症结在哪
2009年12月28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原局长雷建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渭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审判庭上,雷建民追悔莫及,“我最终栽倒在自己铺设的‘腐败路’上”!
近年来,交通厅长落马事件屡见不鲜,“交通腐败”问题日趋严重。2005年12月16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东窗事发,值得注意的是,他是河南省连续第三任因经济问题落马的交通厅厅长。上述案例只是数十位腐败交通厅长的一部分,正因如此,舆论称交通厅长是“高危人群”。
为了杜绝交通系统的黑洞,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措施,加强了反腐败的力度。但问题是,法规、政策不断出台的同时,腐败案件反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交通厅长“前‘腐’后继”,交通干部大面积“塌方”,反映出交通建设背后的体制确有漏洞。其关键在于,目前我国公路建设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由政府官员直接操作,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垄断而寻租。具体来说,其体制性缺陷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项交通建设工程从立项论证、招标设计、施工监理、预算拨款到竣工验收,几乎都由交通厅独家负责或牵头。这样,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与政企不分的弊端,使得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建设项目中既是行政长官,又是企业领导;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这就容易使得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审计等环节缺乏相互的制约和监督。
第二,权力是把双刃剑,既能造福民众,又具有与生俱来的腐蚀性和扩张性。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建立起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然而,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很容易导致独揽大权的厅(局)长滥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项目投资体制以及交通建设组织形式上的问题。我国公路建设指挥部形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内部管理松懈。加之交通行政部门与负责公路建设的公司多为母子关系,筋血相连,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这正是交通系统腐败之源。
公安局长的白与黑
近几年来,不断曝出的黑幕让一些公安局长在百姓心中的形象一落千丈。湖南耒阳公安局原局长肖强,河南南召公安局原局长李平,山西大同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亮……一个个公安局长相继落马。
回头认真审视这些落马公安局长,会发现他们在很多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
其一,在敛财手段上,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利用职权为黄、赌、毒等黑恶势力和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这是最主要,也是性质最恶劣、影响最坏的一种手段;二是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为商人、企业主牟取利益;三是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案件的处理;四是利用职权安排人事。
其二:在贪污受贿的目的上,虽然各有各的“算盘”,但主要不外乎一个目的,获得更大的权力。权力的追逐和膜拜是这些落马局长走向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法庭上,公诉人问文强妻子,为什么每年都会有很多人送这么多钱。答曰:“还不是为了想升职。”
其三,在人生轨迹上,都在官场上经历了巨大的“蜕变”。这些落马的公安局长,如果把他们的履历翻到10年以前,很多都是“根正苗红”的“优秀干警”、 “明星警察”,有的甚至是“明星局长”,著名“打黑局长”。颇有意味的是,有的公安局长落马竟然是打黑打到自己。7年前,湖南耒阳明星公安局长肖强荣膺“打黑英雄”称号,获取荣誉无数;7年后,他被自己发动的打黑风暴席卷,锒铛入狱。2000年 9月19日,文强活捉中国头号悍匪张君声名远扬;10年后,文强在重庆打黑中为自己的官场生涯画了句号。
有人说,公安局长本来就是在染缸边沿行走,每天与各种刑事犯罪、违法行为、流氓地痞、黑社会打交道,容易坠入染缸。公安局长虽然是“白道儿”的人,但是管的是“黑道儿”的事,在这个各取所需的社会里,如果无视党纪国法,背离正确的价值观,公权就会与黑社会结合,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后果极其恶劣。 “黑老大”或直接缴纳“保护费”;或让 “保护伞”在其长期盘踞的行业、企业入股分红,甚至直接成为幕后老板。各种不当得利就此通过“黑老大”们的巧取豪夺,源源不断地输送到“保护伞”手中。同时,“保护伞”使他们继续逍遥法外。金钱和利益就像一块磁场很强的磁铁,公安局长时时刻刻都要使出浑身解数,防止被吸住,在“黑与白”之间搏斗。
为什么这些落马公安局长行走在“白与黑”之间?有人说,当上局长以后,接触的世界不一样了,于是耐不住公务人员依靠工资的简朴生活,在一些“富人”面前内心失衡。
县委书记的致命弱点
县官自古以来就是“亲民之官”,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纽带。县委书记,作为全县的“一把手”,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职位。
县委书记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对上,县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相对独立,县委书记可以针对县里的任何事、任何人说了算;对下,县委书记可以一竿子插到底,也就是说大事可以抓,小事也可以抓。
县委不是基层,但紧靠基层;不在一线,但直面一线。县委书记,主政一方,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之险。然而,目前对县委书记的选用、管理、监督等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往往造成县委书记权力过大而缺乏真正监督,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同时,无论是同级任何组织团体的约束和监督,还是当地百姓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都很弱,也到不了位。这些都是致命的。
由于没有人真正能监督县委书记,这种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他们有的大肆卖官鬻爵,富得流油;有的贪污受贿,妻妾成群;有的一心只图当大官,办自己的事而失职渎职,对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甚至麻木不仁。
放眼全国,县委书记腐败的新闻比比皆是。在安徽,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先后有18名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过去四年,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的县委书记22名。最为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湖南株洲原县委书记龙国华。在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还不到十天,龙国华居然顶风作案,突击提拔调整领导干部一百多人,成为倒在中央“必杀令”前最“倒霉”的第一位县委书记。权力过大又缺乏监督,“县委书记”成为典型的高危岗位之一也就不足为怪。
县委书记成了县上的土皇帝,在其所辖范围内,找不到可以制约他的力量,其致命之处在于,在这样的体制之下,“一把手”的堕落会直接导致整个政治生态系统的恶化。
一般来说,远离中心城市的县一级往往是处于“天高皇帝远”的“政治地理边缘”,使得权责不对称、“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成为县委书记工作中的最大困难。在分税制下,财政分配不合理、地方财力不足也使得这些书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县级是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高发地区,如何保证发展与稳定,是对所有县委书记的考验,如果处理不善,“瓮安事件”就是前车之鉴。
这种“政治地理边缘”,一方面给县委书记开展工作带来难度,另一方面也导致官场潜规则更容易流行。县一级主管的权力过大,干部们会把这个县看做是县委书记个人的天下,好一点的会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坏一点的就主动参与买官卖官的潜规则。
这种现象在一些少数贫困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千万县令”安徽定远原县委书记陈兆丰、“三光书记”福建周宁原县委书记林龙飞等都是卖官“致富”的贫困县县委书记的典型。因为他们处在贫困县的位置,“要想富,动干部”,除了卖官之外,就再没有别的什么“致富”门路了。一县几百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权,只要紧紧地攥在县委书记手里,就是一笔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财富。
“郡县治,天下安。”为保证县委书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避免因擅权滥权而激化社会矛盾、堕入腐败深渊,党中央决定对全国近两千名县委书记进行轮训,但光靠几次集中培训,显然是不够的。
原监利县委书记杜在新在悔过书中提到,有人曾提醒我,前任监利书记有“八大金刚”神通广大,要我谨慎小心,免得重蹈覆辙。而我呢?一到监利就被代某、胡某、苏某等人盯上了,汽车行进的方向完全不是我想要去的地方。
事实说明,除了要加强对县委书记的培训和教育,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机制、改革体制、创新制度,加强对县委书记行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普通老百姓真正成为监督的主力军和生力军,将极大地弥补“天高皇帝远”的制度缺陷和侥幸心理。
“官中之官”的困境
在很多人眼里,组织部长是“管官的官”,是“官中之官”,上可以直接担任党的书记或者行政主官,下可以“号令百官,莫敢不从”。组织部掌握着最为重要的选人用人的权力,处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
权力越大,关注的人就越多,需要处理的关系就越复杂,工作的难度就越大,面临的各种诱惑也更多。对上要向党委负责,协助书记选好人才。对下要同各个部门的领导人协调好关系,了解掌握各级各部门官员的基本情况,为用人决策提供参考。对外,组织部是经受“糖衣炮弹”攻击最多的部门,不仅要抵制来自公共权力体系外的考验,更重要的是要面对体系内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侵扰。
这种侵蚀无孔不入,有时简直难以抵挡。在巨大的利益和亲情的攻势下,意志不坚者腐化堕落,正直清廉者不胜其扰。前者如韩桂芝之流,利用职务之便,卖官鬻爵。从担任组织部副部长起十年间先后为63人或其亲属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权换钱,受贿金额高达七百余万元。后者像组织部长中的“老实官”,在工作中不得不时时小心,事事提防。
笔者采访的几位在基层工作的组织部长感叹“组织工作很难做,组织部长不好当”。一位组织部长甚至告诉记者,过年的时候不敢回家,躲在县中学的教室里。老朋友想来看看他,经过家人的层层通报才在简陋的校舍里见了一面。他说:“送礼的送卡的实在太多了,招架不住啊。”由此可见,当好组织部长之难。
选不好干部是失职,更大的考验是腐败的侵袭,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国法。公共权力系统是一个巨大的“磁场”,而组织人事权在这个磁场里具有最强大的吸引力,那些落马官员都是掉进这个权力的漩涡,无法自拔,最终身败名裂的。韩桂芝,1996年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涉及“新中国以来最大卖官案”,被判处死缓。徐国建,在担任江苏省委组织部长及盐城市委书记期间,收受贿赂六百四十余万元,被判处死缓。段义和,1976年担任齐河县委组织部干事,1990年担任省委组织部处长,1998年担任济南市委组织部长,2007年7月制造惊世骇俗的“济南汽车爆炸案”炸死情妇,2007年9月伏法。曾经的前呼后拥,曾经的一言九鼎,在宣判的那一刻都成为遥远的迷梦,炙手可热的权力在那一刻化为冰凉的手铐。个中滋味,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
我们现在的体制还存在漏洞,违法违规的事有时比较隐蔽,难以查处。可就是这一两次的伸手,很可能就成为腐败的开端。有许多人在组织部长的位子上,没有把握住自己,滑入犯罪的深渊。家人的请托,朋友的介绍,甚至是侥幸心理使得他们走上帮人升官、替己敛财的邪路。
一个好制度可以造就一批好官员,一项不完善的制度,使得不少好官员“疲于奔命”,很多庸官贪官“飞黄腾达”。有时我们的制度规定是好的,可恰恰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把经念歪了”,使制度空转。任命一个干部一般要经过下面的程序:某个位置出现空缺后,由“相关方面”提名,然后进行组织考核。可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程序被大大简化。安徽的周光全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作为市委书记,上述的组织程序在他那里简化为“买官者送钱——周光全授意——组织部考察——周光全在市委常委会上任命”。在这里,组织部成为了执行书记授意的机关,一切的考察程序成为了走过场。组织部长当然难辞其咎。
如何让“组织部长”不再成为高危岗位?首先,发挥集体决策的智慧,为组织部长减压。变“一言堂”为“群言堂”。其次,让权力的运行更加“阳光”。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实实在在地“还权于民”。另外,强化干部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为组织部长减压的重要举措。近几年,党和国家一直在大力提倡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这必然带来组织工作的新气象。
(摘自《官员“天花板”困局》,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年6月版,定价: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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