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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0年09月01日 星期三

    为什么农业保险跳不出试办的圈子

    秦道夫 《 书摘 》( 2010年09月01日)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办理农业保险,对发展农业生产,安定农村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诞生之后,1950年就把自己的机构延伸到农村,在农村试办农业保险,包括养殖业保险和种植业保险。但是,农业保险办办停停,周而复始,跳不出“试办”的圈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是从承保牲畜保险开始的。1950年春,我们在山东、四川、北京等省市试办养猪和大牲畜保险。农业保险对广大基层干部和保险职工都是新鲜事物,他们以极大的兴趣和工作热情投入试点,热情地向农民讲解农业保险知识,引导农民参加保险,一旦保险牲畜发生死亡,保险公司会很快把赔款送到农民手里。

        1951年中国人保公司开始在山东、苏北、山西、四川、河北等省试办棉花、小麦、水稻等农作物保险。河北省石家庄专区和邯郸专区棉田遭到冰雹袭击成灾后,我公司及时给予赔偿,还补发了种子费。农业保险在农民中产生了初步的好印象。

        但是,当时我们只看到在短期试办表面上顺利的一面,没有看到农业保险深层次中的困难和问题,在试办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的情况下,于1951年盲目提出农业保险要“普遍重点开办”和“全面开展”的错误方针。盲目冒进的第一个后果就是基层公司相当普遍地产生了强迫命令,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例如有的地区采用外面派人站岗,里面开会办保险,不保险不散会的强制保险做法,引起农民不满,把好事办成坏事。另一个后果是工作简单化、不深入,在承保牲畜时不注意验体,手续混乱,账目不清,欠费太大,错赔乱赔的现象很多。1953年,总公司决定立即停办农、畜保险。

        经过一年多的整顿教育,扭转了农业保险盲目冒进和强迫命令的局面。1955年,总公司提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恢复试办牲畜自愿保险。1956年,总公司学习苏联在农村实行法定保险的经验,副总经理张蓬在当年举行的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提出:“今后保险工作的任务是,适应农村合作化社会改革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把业务重点转向农村,积极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为逐步实行法定保险创造条件。”

        会后,财政部领导向毛泽东主席汇报财政工作,同时也将保险工作做了汇报。毛泽东主席指示:“愿保就保,不愿保就不保。”周恩来总理也说:“过去办的急躁了,冒进了,现在又要办,切记过去的经验教训,要谨慎不可急躁。”

        1958年2月,湖南省委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开办生猪“三包”保险,即平时包防疫,病时包治疗,死时包赔偿。湖南省66个县到当年9月共承保生猪612万头,占全省生猪存栏数42.8%。这年9月5日,在长沙召开养猪“三包”保险现场会议。会议认为,要改变过去只负责生猪死亡赔偿的做法,要大量培训兽医和防疫人员,为牲畜防病、治病。这是保险办法的重大改革。随着防治工作的加强和饲养管理的改进,不少地区生猪死亡率显著下降。养猪保险“三包”办法推广后,业务迅速发展。到1959年国内业务停办时,全国共承保生猪3400万头。

        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在河北、河南、吉林等省进行试办农作物保险,承保各种农作物25.7万亩。保险责任包括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对病虫造成农作物减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可是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到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泛滥开来,农作物上报产量虚数很大,若按“大跃进”指标承保,则各地公社要付出高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不敢承保每亩地那么高的产量。这使保险公司和人民公社都感到为难,农作物保险的试办也就进行不下去了。

        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由财政部领导划回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下设保险处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和对外分保业务。

        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定,使我国停办20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获得了新生。1986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了农村保险业务部,下设农村财产保险处、农业保险处、综合处。

        开展农村保险的经营原则是:“收支相抵,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农村各项保险业务均有较大幅度的发展。1982年到1990年,种、养两业保费收入7亿元,支付赔款7.8亿元。对发展农村经济、安定农民生活做出了贡献。

        1985年,台风在我国登陆13次,是三十多年来台风登陆最多的一年(1951年至1989年间,台风在我国登陆平均每年7次),其中,9号台风带来的强风和暴雨造成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大面积的洪水灾害,大片农作物被淹,房屋倒塌,许多企业停产,财产损失严重。在这些地区,我公司共支付赔款2亿元。其中吉林省农安县双河川村400户农民参加了保险,遭到严重水灾后,我公司经过查勘,支付赔款60万元,使他们重建家园。

        1986年,吉林省又遭到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当年,吉林省分公司共支付赔款1.42亿元,是该公司成立以来赔款最多的一年。有四千多家工商企业、六万多户城乡居民得到了保险赔款,及时恢复了生产,重建了家园。其中,吉林省双辽县在这次罕见的灾害中,得到我公司支付的赔款八百多万元。该县以革命烈士命名的王奔乡是全县受灾最严重的一个乡,这个乡农民房屋投保率较高,农民得到赔款后,他们采取“保险公司赔一点、政府补贴一点、农民自筹一点”的办法,使这个乡凡遭受水灾又已投保的农户普遍建起了砖瓦结构的新房。

        然而农村保险的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1.农民承受保险费的能力很低,国家对农村保险缺乏必要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存在着开展业务难、收保费难的问题。

        2.我公司经营的种、养两业的保险一直处于经营亏损的状态。从1980年到1990年全国农业保险费收入70499万元,累计支付赔款78556万元,赔付率111%,9年的业务费用14100万元,亏损22157万元,亏损率为31.4%,这就很难建立起农业灾害风险基金。由于长期亏损,以致农业保险长期没有跳出试办的圈子。

        3.人保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各地经营的结果均无法达到这个目标,只能使用财产保险的收益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从长远看,农业保险的试办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否则会影响人保经营的稳定,也会影响财政收入。

        4.开办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民按自愿原则办理,容易出现逆向选择投保,使承保的面过小,危险过于集中,加速了保险公司赔付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5.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分散面广的特点,灾害发生后,存在着;赔检验定损难度较大的问题。比如,一头生猪死亡,保险公司赔款之后,有的农民扛着同一头死猪再三再四索要赔款。我们基层公司只好把赔过的死猪割掉一只耳朵。凡是没有耳朵的死猪都不再赔款。但是,有人总能想出别的办法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比如把没有保险的死猪扛来索赔,等等。

        上述问题,促使我们不断探索以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寻求解决的办法。

        1986年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一个研究课题,名称叫《中国农村保险》,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力量进行研究。为此,我们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进行研究。

        关于农村保险的性质,当时中国保险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1)商业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既然城市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农村保险也不能例外,忽视了城乡的差别。

        (2)社会保险的性质。社会保险是依法投保,依法承担保险责任;而商业保险按自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责任。把农村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说成是社会保险,混淆了两者间的区别。

        (3)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险。当时我国农村尚处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阶段,只有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合作保险”与农村经济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课题组调查研究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开展农村保险业务时所进行的以下几种经营方式的试验。

        (1)将农业保险以商业保险方式经营。山东德州地区保险公司1985年到1987年连续3年试办棉花保险,承包棉田466.2万亩,收保费927万元,支付赔款1698万元,亏损886万元。由于采用商业保险方式经营,一旦有了灾害损失发生,在出现赔款时就会出现农民多要,政府多报,基层保险公司帮忙的局面。前景不容乐观。

        (2)农业保险由中国人保基层公司与当地政府共保。1987年中国人保北京怀柔县支公司与当地政府共保农作物6.1万亩。双方事先约定,保费各得一半,发生赔款各负责一半。当年收入保费114000元,发生赔款284000元。尽管当地政府积极协助保险公司查灾定损,避免了多赔、乱赔的情况发生,但属于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赔款却一直未能兑现。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农作物保险。沈阳市于洪区公司1987年代地方政府办理水稻保险。双方约定,所有保费收入全归地方政府,赔款由地方政府负责,结余留在地方政府,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业务的管理,收取相应的费用。此种办法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办保险的一种尝试,但推广价值不大,因为能够具有独立承担农作物保险责任的地方政府为数不多,且大灾之年,县、区政府的偿付能力是极为有限的。

        (4)中国人保在地方政府免征税负条件下,经营农作物保险。1988年在吉林省将农作物保险改为地方经营,地方政府对该项业务免征税负。年度结算有了结余全部留在当地公司作为农业风险基金积累起来。如果遇有大灾发生亏损,由中国人保上级公司用贷款方式帮助解决。实行这种方法,调动了当地农民、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但与中央财政对保险公司的财政管理、税收管理是有矛盾的,难以推广。

        课题组经过调查研究后认为,我国农村保险不属于商业性保险,不能采用商业性办法去经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应该实行合作性质的保险,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筹集资金,补偿单个农民家庭无力抵御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中国农村保险属于合作性质,它的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优越性在于:(1)在经营中按实际成本收费,保费中不包括利润,收费标准低于商业保险,易于被农民接受;(2)每年收支结余归当地农民所有,积累起来用于应付大灾之年;(3)不是营利性活动,没有竞争,有利于农村保险的管理。

        农村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性质,但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与社会保障相同的,即为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提供保障,这就决定了它理应受到政府支持。

        合作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但要按商业保险的方法和技术去运作,要收保险费,支付赔款,进行经济核算。在农村实行互助合作保险必须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具体实施,实行以县为单位“切块核算”。为了使合作保险经营稳定,县公司可以向省公司、总公司办理分保,确保农村保险健康发展。

        目前,农业保险已经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关注。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始组织起草《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正在加速试验和探索当中。

        (摘自《我和中国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定价: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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