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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2010年07月01日 星期四

郴州:一个荒唐的特许经营案例

徐宗威 《 书摘 》( 2010年07月01日)

    荒唐的事情由来

    2006年夏天,全国人大转来一封群众来信要求建设部就信上反映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的问题调查处理。这封信反映了三个问题:第一,当地政府违反约定,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批给了华焱公司后,又批给了新华联公司;第二,当地管道燃气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燃气供应和燃气事业的发展;第三,要求上级政府进行干预,制止当地政府的错误做法。

    本来以为这封信反映的问题很简单,说穿了就是把一个公用事业项目同时委托给了两家企业来做,打个比方,这叫“一女二嫁”。“一女二嫁”怎么办?授予一家,撤回一家就行了。但到了现场调查了解之后,才知道问题绝非这么简单。 

    2001年初夏,深圳的一个郴州籍老板看到了城市迅速发展需要管道燃气的巨大商机,给郴州市政府写了《关于投资建设郴州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报告》,建议引进香港华焱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华焱)开发郴州市城区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同年8月23日,郴州市领导做出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若项目可行,先在新区实施”的批示,并委托市城管局对香港华焱进行了考察。

    考察结果认为,香港华焱是在港注册从事城市管道燃气经营的专业公司,该公司还在香港控股了一家上市公司,并在天津注册了华焱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华焱),具备合作开发郴州市管道燃气的条件。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于2002年2月1日,市政府委托市城管局与香港华焱签订了《合作开发郴州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协议》(简称合作开发协议)。

    协议签订后,香港华焱公司并没有直接投资和经营郴州的管道燃气项目,而是在2002年5月,由香港华焱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华焱与郴州军泰公司(简称郴州军泰),签订了《合作经营郴州华焱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简称合作经营合同)。

    一个月之后,这两家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正式登记成立了中外合作公司——郴州市华焱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郴州华焱)。这家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合作经营,由外方公司天津华焱全额出资并持有100%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香港华焱、天津华焱一样,均为香港居民沈家森。郴州军泰在合作公司中持股为零,也就是说没有股份。郴州军泰的利益,按双方约定,郴州华焱每发展一户燃气用户,郴州军泰可以从中提取100元劳务费。

    香港华焱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没有直接经营这个项目,其全资子公司也没有直接经营这个项目,那么成立的郴州华焱公司又是怎么经营的呢?

    按照天津华焱与郴州军泰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天津华焱应于2004年5月前,以可兑换的外币形式,出资到郴州华焱2000万元,同时投资4000万元,但在规定日期内,天津华焱就连2000万注册资金也没有到账,4000万投资更是杳无音信。为此,郴州市工商局于2004年11月17日,对郴州华焱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责令郴州华焱在30日之内缴清注册资本金,否则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实际上,一直到调查时间为止,天津华焱实际注入郴州华焱资本金只有300万元,其余1700万元始终没有到位。

    2004年4月,香港华焱燃气的上市公司,因为虚报业绩等问题,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导致“合作公司”外方资金链完全中断,亦使该公司投资的子公司均出现建设资金得不到保障,管理混乱的局面,使郴州华焱合作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按照市城管局与香港华焱合作开发协议第四条约定,项目应于2003年2月1日实现向首批用户供气,但事实上直到2003年10月才完成向首批用户中的部分用户送气,而且是擅自违规送气。

    项目违规通了气,政府赶紧组织项目安全检查,这一查不要紧,项目无消防水池、无沙池、无储配站,无备用空压机;无安全评价报告;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消防验收合格证,根本不具备供气条件。公司拥有的安全设备、设施严重不足,供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郴州华焱的违规送气行为,郴州市燃气办于2004年4月初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书。

    市安委会经调查核实后,又于2004年6月1日,向郴州华焱下达郴安监管令[2004]第42号整改指令书,责令郴州华焱在2004年6月30日前停业整改。

    两张整改通知书都送到了郴州华焱,但郴州华焱毫无动作,置之不理。

    更为荒唐的事情

    作为合作公司的一方,郴州军泰,以“合作中的中方无法对合作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解,外方资金不能按期到位,致使工程施工进度缓慢,外方承诺的一年内实现首批用户供气的目标无法实现”为由,于2003年3月25日向郴州市工商局提交了《关于申请暂停郴州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年检的报告》,并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对郴州华焱有关问题的状告。

    此举是因为郴州军泰,为了正义,大义灭亲?错了。郴州军泰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更荒唐的事还有呢。

    2004年11月9日,郴州军泰的董事长亲自带人跑到郴州华焱公司,硬是赶跑了天津华焱人员,强行接管了郴州华焱公司。之后,更荒唐的事又出来了。

    2004年11月9日郴州军泰接管郴州华焱之后,“方便”地以“郴州华焱”名义“签署”了给郴州军泰的授权委托书。这个所谓的授权委托书称:天津华焱放弃了特许经营权,不再参与公司经营——“外方不再参与合作公司的一切事务”。

    荒唐的“一女二嫁”

    郴州军泰接管郴州华焱,政府始终没有认可。

    鉴于天津华焱在郴州华焱注册资金长期不到位,郴州华焱合作双方矛盾重重,香港华焱在港停牌、子公司资金断流,致使郴州华焱的燃气市场长期停滞不前以及郴州华焱在郴州发展的部分已交开户费的用户长期不能用气,百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状况,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管道燃气市场的正常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决定重新引进一家有实力的燃气企业进入郴州市场。

    经过考察和比较,郴州市选择了具备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湖南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新华联)来郴州投资建设管道燃气。同时为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到原来的委托经营还没有结账,提出两个建议:一是由湖南新华联与郴州华焱合作经营郴州管道燃气;二是由新经营公司依法接管原委托经营在郴州的燃气业务。但这只是个建议,没有具体措施和方案。

    2004年9月27日,政府正式授予湖南新华联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授权市城管局与湖南新华联于2004年11月26日签订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简称《协议》)。2004年3月,建设部制定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府对湖南新华联的授权没有执行公开招商程序的规定。与湖南新华联签订的《协议》,内容缺公平。

    协议签订后,湖南新华联在郴州成立了全资子公司——郴州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简称郴州新华联)。市规划部门批复了郴州新华联在郴州大道、七里大道城市燃气主干管路线规划,按程序办理了储备站选址的审批手续。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燃气工程安全预评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该公司在取得特许经营权以后,工程进度迅速,经营运作比较规范。

    但是,香港华焱及之后的事情并没有了结。

    郴州军泰“接管”郴州华焱后把郴州华焱的利益都变成了自己的利益,仍在违法经营,对政府关于移交或者与郴州新华联合作经营的意见置若罔闻。

    我去调查的时候,郴州军泰自称已经投入2000万元,修建燃气混气站一座,铺设城市燃气主管道13千米,为7600户安装了燃气设施。而郴州新华联自称已经投入2000万元,修建临时气站一座(市规划部门坚持原规划给郴州华焱气站选址是唯一规划选址,不再选择新的气站用地),铺设城市燃气主管道14千米,为两千多用户安装了燃气用具。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香港华焱公司、湖南新华联公司都存在问题。香港华焱公司的主要问题是违约在先,不能全面履行协议;湖南新华联的主要问题是取得授权程序违法,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问题是在授予第二家企业经营权之前没有撤销或终止与香港华焱的特许经营权,对市场和执行合同情况监管不力。

    在现场时,我听了郴州军泰和郴州新华联各自提出的要求:

    郴州军泰提出:第一,在保证投资方之一的郴州军泰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的预期收益(五十年)的条件下,可由郴州新华联收购郴州华焱;第二,通过协商和评估,郴州华焱与郴州新华联进行股份制整合,共同进行燃气经营;第三,郴州华焱和郴州新华联按行政区划分区域,分别进行燃气管网建设和经营。

    新华联提出:第一,郴州燃气应当是统一的燃气市场,从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分析,铺设燃气管道和建设气站都应当统一进行;第二,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并按照评估报告,全资收购郴州华焱在郴州燃气项目的有形资产,并给予适当补偿;第三,若收回湖南新华联的特许经营权,将保留行政诉讼和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暴露的荒唐行为

    好像就是政府同时授予了两家企业经营权,造成了“一女二嫁”。其实这个问题并不简单,其背后隐藏和暴露出特许经营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出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特许经营工作中的不适应和不妥当。

    第一,政府将城市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权授予了香港华焱,而香港华焱并没有实施。这本身就已经有问题了。这已经是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政府为什么不叫停?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到底是授予谁的?是香港华焱而非天津华焱,更非郴州华焱和郴州军泰。且政府对郴州军泰的所作所为,虽然没有认可,但是听之任之,无异于助纣为虐。

    第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只有具备燃气经营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经营。香港华焱有没有资质?天津华焱有没有资质?郴州华焱有没有资质?郴州军泰有没有资质?郴州军泰根本就没做过燃气,更谈不上具有燃气企业资质,其在那儿又“接管”,又“经营”,这怎么可以呢,政府的监管职责哪里去了?

    第三,按照国家规定,燃气项目交付使用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明明知道其没有验收,明明知道其验收不合格,明明知道其运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是气照送,火照烧,政府为什么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现后,企业供气行为必须停下来,为什么只是走走形式,发个整改通知书就了事了?

    第四,授予特许经营权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投资4000万元,一年内实现首批用户通气。为什么一年内只有300万元资金到位,超过期限没有做到首批用户通气,承租企业不执行协议,而政府也不执行协议?因为承租企业不执行协议,已经是自动放弃了特许经营权。为什么政府没有终止协议,也没有撤销授予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在没有撤销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又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了新的企业,使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十分复杂。

    第五,香港华焱出事以后,国家发出了紧急通知,要求稳定燃气供应,必要时要坚决接管,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可当地政府没有果断采取措施,郴州同志找理由说,国家的紧急通知并没有说清楚由谁来接管。这话是没有道理的。当然是政府来接管啊。因为只有政府才能代表公众利益。政府说不懂燃气,人手不够,这都没有关系,政府可以委托主管部门去接管,再不行,政府可以委托信任的机构或企业接管。政府是第一责任人,由于犹犹豫豫,该挺身而出的时候,却“知难而退”,致使事情的发展越来越复杂,政府的赔付风险越来越大。

    (摘自《公权市场》,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定价: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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