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渐渐成为中国古代官方立法的唯一正统思想。
但随之而来,一种深具“中国特色”的名为“《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即用儒家学说的经典教义来指导司法解释和干预司法判决),也渐渐成为一股横行中国司法两千年的“沙尘暴”。
追寻着这股沙尘暴最早的尘土,从额济纳旗归来后,我又独自一人,来到了祁连山下的酒泉城,漫步在那些汉代残存的古迹上,努力寻找着一个遥远的法律故事。
这个法律故事,是一个典型的“《春秋》决狱”的故事。同时,又是一个在东汉时期轰动一时的、关于一个弱女子手刃仇人、又自首投案,但法官却不知道该怎么办的司法故事。这个在当时被传说得沸沸扬扬、其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的复仇观念受到当时社会普遍赞同的著名故事,正是一个关于“天理、人情、国法”的激烈冲突、法律正义与儒家道德猛烈碰撞的经典故事。而最后,这个按儒家学说的“忠孝”原则去裁决案件、鼓励私刑复仇的故事,亦成为中国法律走向“儒家化”过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在祁连山北麓、河西走廊西端的酒泉城里,曾经发生过一宗惊天动地的“孝女复仇案”。
据有关资料记载:那孝女的名字叫做赵娥。数月之前,赵娥的父亲被酒泉县的恶霸李寿打死,但当地的官府对此事却不闻不问。不久之后,赵娥的三个兄弟又同时死于一场瘟疫。赵娥因早已出嫁到了邻县,才侥幸逃过了这场灾劫。 据说,那个恶霸听说赵家的男丁已经全部死光了之后,高兴得大排筵席、大宴宾客,并得意洋洋地说:“从此我可以高枕无忧了,再不怕有人会来报仇。”消息传来,那赵娥自然是悲愤交加。为了给父亲报仇,她上街买来一把快刀,天天在家里磨刀不止。
左邻右里得知此事,纷纷前来劝阻赵娥:“你一个纤纤弱女,怎么斗得过那个恶霸?不如就此算了吧。或者,不如用重金雇佣一个杀手去把他干掉……”那赵娥一边垂泪,一边咬着牙关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如果大仇不报,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再说,为父报仇,这纯属做儿女的责任,又怎么能请他人帮忙呢?”于是,她不顾众邻的劝阻,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携刀潜回了酒泉。
经过一夜苦苦的守候,次日清晨,当那名恶霸骑马出门时,赵娥就奋不顾身地冲上前去,挥刀狂斩。那恶霸大惊之下,从马背上摔了下来,赵娥急忙扑上前去,用尽全身的力气,举刀猛砍。岂料,情急之下,那刀却砍在旁边的一棵树上断为两截,这时,赤手空拳的赵娥急中生智,乘乱拔出李寿的佩刀,用恶霸自己的刀,砍下了他的脑袋,然后,把刀子扔在大街上,步行到酒泉县的县衙门前投案自首。
震天价响的鼓声惊动了县令,匆匆升堂,目睹这位满身鲜血的女子,并终于听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他惊讶得竟一时说不出话来。依照国法,“杀人者死”,这女子显然是一名应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之人。但,如果按照儒家学说的经典教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曲礼》),“父不(当)受诛,子复仇可也”(《春秋·公羊传》),而眼前这位滥用私刑为父报仇的弱女子,则不仅不能算是一名罪犯,相反,还应是一名大智大勇、为民除害的“孝女”、“烈女”!而她那种“故意杀人”的行为,不仅不能被视为一种狂暴、残忍的犯罪行为,相反,还应被视为一种合乎儒家道德观念的、最“孝义”的行为。“是耶,非耶”,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面对这种“儒学、人情与国法”的严重冲突,那位饱读诗书的县官最后终于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把弘扬和捍卫儒家的道德精神摆在了第一位,而把维护“国法”尊严摆到了最末位。他竟然拒绝受理此案!并当场解下随身携带的官印,表示要辞官不干了,让赵娥赶快逃走。
谁知当时的赵娥,却说出了这样一番话来,她说道:“为父报仇,是我的责任。犯罪当罚,也是我的责任。现在仇人已死,我请求县官大人按照法律来处罚我,以维持国法的威严。”这番大义凛然的话,简直就像一声惊雷,震得所有在场的人无不动容。但那位县令却横下一条心,把官印往县尉的手里一塞,掉头便走。那位县尉一时也不知该如何是好,于是,恭恭敬敬地把赵娥接到自己家中住下,并将此宗千古奇案急急上报给郡守,请上司定夺。
没想到,这样一宗简简单单的刑事案件,竟会搅得当时整个中国司法界沸沸扬扬、好不热闹。
平心而论,这案子并不复杂,复杂的只是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和中国社会文化的传统特色。说起来,受害人的家属在法律之外自行杀死仇人,实行“血亲复仇”,官府对此类事情采取一种“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这也是许多欧洲国家的古代法律传统,并非仅仅是我们中华一国的特色。在别的文章中我便提过:自古以来,欧洲各国的法律,一向把杀人、伤人这些罪案视作两个人、两个家族之间的私事,对这些罪案,官府权力和国家法律一般都不会介入或出面制裁。表面上看,西方法律的这种做法似乎有点儿太过“无为”,按照中国人的思维习惯来说,“人命关天”,官府怎么可以坐视不理?但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习惯在这种貌似懒惰的做法背后,事实上却也悄悄地开启了一道通向文明的大门:在解决私人之间的伤害纠纷问题上,除了任由双方实行野蛮的“冤冤相报”之外,以西方人的习惯,还给出了“接受赔偿,平息冤仇”这样一条文明的途径。要野蛮?还是要文明?西方法律的做法是让当事人双方去自行协商、自行选择。但在我们中国,却早自商鞅入秦、制定《秦律》,就把杀人、伤人、“血亲复仇”这类事情看成是严重威胁到统治秩序的重大罪恶,特别强调要由官府用严厉的“国家刑罚”来“为民作主”,加以严惩。与此同时,从《秦律》开始,中国法律又一贯严禁被害人家属与加害人一方私下和解、严禁私相授受赔偿,这样一来,在强大而刚性的“国家意志”面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和权利就完全被排斥在司法过程之外,而中国法律在处理此类伤害案件时,那种向“双方协商”、“损害赔偿”、“权利救济”方向发展的可能性,就已经在客观上被完全堵死。
两相比较,我们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是否有点儿“喧宾夺主”的味道?
正因如此,两千多年以来,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无论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还是意外事故,只要在纠纷冲突中死了人,那死人的一方,就必然是、也只能是向官府投诉,强烈要求官府“为民作主”、让“杀人者死”!因为中国人除了“血债血偿”之外,至今都没有什么合理可行的“权利救济”或“损失补偿”的途径供他们抉择。而万一官府敷衍塞责或贪赃枉法,对受害方的要求久拖不决、无所作为,那么,在这种绝望的情况下,在“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等伦理道德观念的长期鼓动下,那些孝子贤孙们,为了出一口恶气,便只能“天经地义”地去以身犯法,向罪人,甚至向其家属,展开一场没完没了的私刑复仇。
于是,在东汉儒学盛行、“《春秋》决狱”盛行的年代里,这种视国法如无物的、“冤冤相报”的私人复仇案件便层出不穷。而中国古代的法律文明,又发展出了另一种奇怪的特色。
最后,这宗轰动一时的“赵娥复仇案”,却以一种任何人都始料不及的“皆大欢喜”结局收场。据县志记载:那位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在紧急商议之后,联名向朝廷上了一封奏章,奏章的大意是:考虑到孔圣人曾教导说“百行以孝为先”,而且,圣朝一向有“以孝道治天下”的精神,所以,请求皇上法外施恩,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云云。而汉灵帝在阅读了这份来自塞外孤城的加急奏章之后,也不由得连声拍案称奇。他马上颁下了一道圣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对她“为父复仇”的行为大加褒奖,封赵娥为“孝女”。
这真是应了一句商鞅的名言,叫做“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据说当时,酒泉的官府,马上兴高采烈地为赵娥树碑立传,还让赵娥披红挂绿、张灯结彩地,将一面镌有“忠孝”二字的匾额挂在了赵娥家的大门口。而始终沉默不语的,便只有那部被所有人踩在脚底下的“国法”。
今时今日,当我来到祁连山下的这座小城,徘徊在西环南路那仅存的一段汉城墙下,徜徉在市中心那座明代鼓楼周边的繁华大街上时,举目四望,这宗发生在一千八百多年前的惊天案例,到如今,已经全然无迹可寻。有路人指点我说:在鼓楼东面的不远处,还保存着一片汉代县城的古老遗迹。于是,乘搭上一辆公交小巴,我寻到了那座“西汉胜迹公园”的大门口。
一走进那座古木参天、雀鸟啾鸣的汉代园林,我就有一种很奇特的感觉:古代的酒泉人,也许对“法律”有一种很深厚的感情?因为,在那座洋溢着大汉雄风的“祁连望阙”的阙门下,一左一右地蹲伏着的两尊雕像,不是骆驼,不是骏马,也不是威风凛凛的石狮子,正是两尊巨大的、象征着中国古代法律化身的“独角兽”。乍见之下,这种在全国各地许多城市都极为罕见的独特景象,令我不住地暗暗称奇。沿着那条“盛世丝路”,向一座大红门走去,忽见黄叶深处,有一座古朴的碑亭,碑亭之下,有一方用石栏围住的泉眼,泉水清清,正汩汩地涌入旁边的一个大湖。细看碑亭上那些古碑文,方才知道:我虽未寻到赵娥当年投案自首的那个县衙门,但却无意中,寻到了这个城市最古老的发祥地——“酒泉”。
据碑文介绍:公元前121年,西汉名将霍去病在抗击匈奴、大获全胜之后,回师驻扎在此处。当时,汉武帝遣特使从长安送来三坛美酒,赏赐给霍去病。但霍去病认为:战胜匈奴,功在三军,美酒不可由我一人独享。但兵多酒少,怎么办?于是,他便下令,将三坛御酒都倾入我身边的这个泉眼中,他则与全军将士用碗瓢号角等取泉水共饮。从此之后,这段佳话千古流传,这个泉眼便被后人称为“酒泉”,而那座当年由霍去病率军筑起的、依山带湖的边塞小城,亦由此得名“酒泉城”。
从这两天我在酒泉所见所闻的那些历史故事和法律故事来看,毫无疑问,汉代的中国人,大都是一些有个性、有高贵品格的人(那名恶霸当然除外)。
那位抗匈名将霍去病,为国为民、艰苦奋斗,且能居功不傲、与部下同甘共苦,其高风亮节,正如那座巍然耸立的祁连山。那位赵娥,敢作敢为,而且也深明大义,对家庭和社会都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而且,无可否认的是,她始终从心底里对国法尊严抱有衷心的敬畏。而那位弃官出逃的酒泉县令,尽管在面临“天理、人情、国法”的激烈冲突时做出了一个逃避的选择,但他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儒家理想的坚持,却也显出了一种侠义的风范和善良的品格,使其蒙上了几分令人起敬的堂吉诃德色彩。
以上这些古代的酒泉人,不管是男是女、是官是民,他们身上的种种性格特质,例如:有理想,有抱负,不避生死、艰苦奋斗,对国家、民族、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等,即便放到现代公民社会来考察,也是非常宝贵的公民素质。
但这么好的国民素质,这么优秀的民族精神,为什么到了近代社会却衍生出越来越落后的法制,以及一度被洋人诟病为野蛮残忍的法律传统呢?
实事求是地说,这个问题实在是太大了。我个人认为,这问题,恐怕就出在我们古代社会的“有法不依”、法治不行上,出在我们的司法传统与现实生活的严重脱节上,出在儒家学说中的糟粕部分对广大民众的恶劣影响上。当然,这些仅仅是我的一孔之见。但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复仇案件的产生,首先源自于“恶霸杀人而能逍遥法外”这一最基本的事实,源自于基层官吏的“司法不作为”甚至“司法不公”。而在古代中国,在对杀人、伤人案件一向实行“公力制裁”、“国家惩罚”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一旦疏忽职守或贪赃枉法,而使法律正义失语,广大民众在“有冤无处诉”的情况下,便必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于法律的途径之外寻求“自力复仇”。这宗“孝女复仇”案的深层原因,正是法律正义在民众日常生活中的缺位。没有了法律正义,这个社会又怎能做到“秩序”与“和谐”?
等到冤冤相报、乱象纷呈之际,当局者转而以儒家的教义去修正法律正义缺位的过失,想以一个“孝女”的牌匾来平息事端,这实际上是在以一个新错误来掩饰一个老问题。
这就难怪,中国历代藐视法律的私人复仇案件总是层出不穷。而在广大的中国民众中,在那种“衙门朝南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不知“司法公正”为何物的劣质法制传统的长期浸淫下,也很难培养并普遍欠缺一种“守法、敬法、爱法、护法”的现代公民素质。说到这里,你也许就不难明白,在我们这个曾拥有如此辉煌的法律成就、具有如此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里,今天的法治之路,为什么仍是那么地艰难。
追忆前事,一声叹息之际,赵娥那段大义凛然的言辞——“请县官按法律来处罚我,以维护国法的尊严”,又忽然从我的脑海中冒了出来。
毫无疑问,赵娥本人,对法律充满了崇敬。但是,其他人呢?皇帝、官员和社会其他的人呢?很明显,我们的法律,至今也未能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因此,在步出泉湖公园——那个著名的“西汉胜迹遗址”公园——的大门之前,在一地金光灿烂的斜阳中,我长久地流连在那两尊巨大的独角神兽雕像身边,陷入了久久的沉思。
(摘自《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兽到“六法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定价: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