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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 2017年03月20日 星期一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不再收取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

    记者_李育 编辑_西早 设计_李阳 《 留学 》( 2017年03月20日)

        2017年3月8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布,将不再收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这意味着,此前实行的保证金制度将失效。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保证金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31日起,不再收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留学人员仍须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凡持有2016年及以前版本协议书的留学人员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时无需更换协议书,协议书中关于保证金的条款不再执行。

        二、2017年3月31日前已交存保证金的,回国后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填写回国信息、留学成果、本人银行信息等内容(填写内容见附件),核准后退还至留学人员本人账户。

        《留学》记者获悉,在公布该项通知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一直实行保证金制度,即“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存保证金。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

        原来的保证金制度,对于保证金收取数额亦有详细规定,例如:

        一、留学期限3个月以内(含) 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二、留学期限3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交保证金数额详见附表。

        (1)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及攻读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等在职人员,交保证金数额详见附表。留学期限12个月以上的上述在职人员,按照附表中“7-12个月”标准交存保证金。

        (2)去往一类国家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交保证金2万元(须出示有效学生证明)。去往二类国家的在校研究生,交保证金2万元;在校本科生,交保证金1万元(须出示有效学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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