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9-12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10月28日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公告
北京燕山建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巴彦县万全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北京燕山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126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公告
孟维进:
本院审理李雪岩诉被告孟维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126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8731号
姜乾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金诉被告姜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8477号
王臻:
本院受理原告任庆升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402民初84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6431号
常州市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良正: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平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402民初64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4929号
赵礼良: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才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5441号
戴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婷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213民初11274号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顺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0213民初1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213民初11275号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顺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0213民初1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213民初10669号
白茹:
本院受理原告周远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0213民初10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5402号
沈荣师:
本院受理原告于国强诉你、姚方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9869号
侯雨:
本院受理原告叶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宋艳明诉被告王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吉0182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告
田亚杰:
本院受理原告周跃中诉被告田亚杰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吉0182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0481民初173号
孙世臣、崔玉梅、马丽: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诉被告孙世臣、崔玉梅、马丽、孙志勇、孙兰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4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到本院大同人民法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0481民初174号
马丽、白小雪: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诉被告马丽、白小雪、孙志勇、孙兰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冀04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到本院大同人民法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7505号
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荆网锁与被告林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7576号
丁一民:
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平与被告丁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6237号
朱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小兰与被告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7548号
杨吉:
本院受理原告符林芳与被告杨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6340号
刘志新、陈志平、何希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锁明与被告刘志新、陈志平、何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9726号
张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庭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324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睢宁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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