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3-16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10月22日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万科投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市给排水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科投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辽0102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振乾:
本院受理的(2026)皖0405民初2665号原告万立武与被告张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930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暂自2026年4月1日计算至2026年9月1日止)、律师费3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其相应的权利,并定于2026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家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陆云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万能诉被告陆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281民初14830号民事判决书、限期缴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双凤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胡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冯安涛与被告胡国平、第三人翟颖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281民初14254号民事判决书、限期缴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双凤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宝鸡市晋茂饮品有限公司、宝鸡市鸿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文涛、吕霞、韩庚申、柴瑞红:
本院受理青岛润诺世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6)陕0302执异26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0229民初5081号
姚仲梅:
本院受理原告孟磊与被告姚仲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亮甲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瑞时、范春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33387.94元及截止2025年12月21日欠付利息2644.5元,并支付自2025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1200元;且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陕030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陕0303民初5392号
宝鸡市秦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池雅月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里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422民初7632号
朱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化同与被告朱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422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吴化同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9月2日起以16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化同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收取5368元,由原告吴化同负担656元,由被告朱明生负担4712元,于本案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案生效后,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桥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0103民初2217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陶亚毕: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亚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30民初36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传票、保全裁定书(联系电话:0854-8622678),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龙里安鑫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里国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龙里安鑫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龙里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30民初35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传票、保全裁定书(联系电话:0854-8622678),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钰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里国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钰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龙里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30民初35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适用程序告知书、传票(联系电话:0854-8622678),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岑登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岑登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30民初27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及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黔弘丰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向与被告王华贵、贵州黔弘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30民初26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及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雯: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发与被告陈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30民初31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及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6680号
代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修海诉被告马莉、你,第三人睢宁县睢河街道谊城房屋中介门市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8392号
睢宁县津美乐食品加工厂、周军、李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跃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7194号
张海涛、南京梓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朗晟合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北区三井名优室内装饰维修部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402民初71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12633号
张倩:
本院受理原告朱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126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心3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12961号
翁闯: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129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心3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7738号
杨旭东:
本院受理陆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7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8149号
李新雷:
本院受理周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7493号
刘通:
本院受理原告宋朝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8685号
夏兴旺:
本院受理原告睢宁县沙集镇沙晓宇家具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8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焦营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世有诉你和西峡县金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12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职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扬州陇鑫航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9月9日受理李书华工伤认定案,经调查核实,2026年4月25日9时许,在瑞昌市码头镇新江洲船厂作业时不慎摔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在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前,你单位对主体及事实部分等如有异议,请自公告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视为对事实和主体等相关问题的认可,我局将作出认定决定。特此公告。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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