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09日 Fri

公告(09-12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10月09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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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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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10月09日 Fri
2026年10月09日

公告(09-12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10月9日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3814号

  孔垂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324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请于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11160号

  张悦:

  本院受理原告童轩诉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8295号

  张若翔、福建筑多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飞诉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们、徐州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6574号

  费理顺:

  本院受理原告彭帮茂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402民初6574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鑫:

  本院受理原告曹志福诉你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兰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4460号

  邓子魁:

  本院受理原告胡从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胡从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后续护理费57600元的赔偿责任;二、申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是否需要后续护理及护理期限的鉴定;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4460号案件原告胡从云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8293号

  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许士艮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品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薇与被告胡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402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丹阳市青脆园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手指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青脆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402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健将、郑洪艳:

  本院受理(2026)黔0103民初22669、226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与被告何健将、郑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2026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重庆瑞小幸科技有限公司:

  李国非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诉称:2026年3月21日,李国非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我局调查核实后认定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遵工认字〔2026〕040083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仁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一层社会保险管理股;联系电话:0851-22229004)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8日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422民初3541号

  袁格、江霜、姜承国: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格、江霜、姜承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422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03破77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8月13日裁定受理温州奥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8月18日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奥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18日前,向奥亚公司管理人(联系人:王德允13958901882,周海珊13626507053,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158号三楼)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奥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奥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奥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2破86号之一

  本院于2026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温州腾鑫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6年11月9日前,向温州腾鑫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158号三楼;联系人:王德允、周海珊;联系电话:13958901882、1362650705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2破87号之一

  本院于2026年9月21日裁定受理乐清永京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6年11月9日前,向乐清永京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158号三楼;联系人:王德允、周海珊;联系电话:13958901882、1362650705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1月11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春: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君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兰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汉市正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林露莎、殷玲诉你公司“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6〕005271号、005299号”劳动争议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申请通知书、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7年1月19日下午13时40分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3楼3067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突人社监罚催字〔2026〕第10号

  内蒙古祥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立案调查核实等程序,对你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做了文号为(突)人社监罚字〔2026〕第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2月6日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至今未缴纳处罚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及加处罚款(每日加处罚款60元,于2026年3月6日起算,至2026年4月8日加处罚款已满罚款本金数额且不再增加)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两项合计共4,000.00元(肆仟元整),缴纳至突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开户账号:060804992902221686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行),并将缴款回执交到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催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股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股109办公室(政府B座办公大楼),邮编:137500,联系电话:0482-5177720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域  执法证号:05040513040

  吕超  执法证号:05040513042

  特此告知

  突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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