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08日 Thu

公告(10-11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10月08日 17版)
s
17版:公告(中缝)

版权声明:凡《光明日报》上刊载作品(含标题),未经本报或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改编、篡改或以其它改变或违背作者原意的方式使用,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 2026年10月08日 Thu
2026年10月08日

公告(10-11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10月8日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225破14号之一

  2026年2月1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汤子悦、淳安万诚家居生活广场奇艺灯饰店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赢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查明,宁波赢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宁波赢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宁波赢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9月28日裁定宣告宁波赢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6年9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煜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煜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9月28日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煜芯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9日前向管理人(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白云三巷58号耀达大厦20楼;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78582815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煜芯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煜芯公司的股东吴婷珠、辛洋,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11月17日下午3时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朱文敬:

  本院受理原告李颜与被告朱文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冀098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冀1102民初10724号

  满永刚、张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102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东、张倍源: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文洁与被申请人徐东、张倍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陕0111民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告

  陕西文恒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硕: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九龙水泵经销部与被告陕西文恒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陕0111民初14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谭飞:

  本院受理原告盘州九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281民初11387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石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首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陶继宝:

  本院受理原告彭绍强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下午14:30在本院曲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合肥速芯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14756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西县供电公司诉合肥速芯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绪龙、李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与被告王绪龙、李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9月29日作出(2026)吉062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你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雅卡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成英、唐琼英、黄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蓬劳人仲案〔2026〕139、140、14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蓬安县凤凰大道二段91号)101室领取,逾期未领取将视为送达。

  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公告

  自贡唐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川0311民初1772号原告黄孝荣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赔偿表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参与诉讼意见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229799.99元(明细附后)。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同意追加被告自贡唐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726民初3200号

  王克良:

  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芷云婷服装厂诉被告王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0726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1522民初11136号

  郑西涛、薛克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霍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西涛、薛克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通知书、诉讼监督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1522民初11137号

  龚大亮、陈文纳、杨灯才、徐术辉: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霍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大亮、陈文纳、杨灯才、徐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通知书、诉讼监督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版广告为信息资讯,不作为签订合同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联系电话:010-67078410

下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