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9-12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9月24日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7979号
刘国辉、杨全录: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412民初7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7977号
叶尔宝·木合达别克、加恩勒古丽·河孜尔艾力、玛可萨提·达吾列提开来得、古丽皮亚·沙吾列特: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412民初7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7795号
商志伟、赵二凤、王荣先: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41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7791号
邵阳县小东百万农机专业合作社、罗慊熙: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宝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412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7685号
常州金善服饰有限公司、陈明:
本院受理杜彦青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7688号
常州金善服饰有限公司、陈明:
本院受理张万丽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8155号
马赛: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匠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睢宁水游城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付雪飞:
本院受理戴文兆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3545元;三、诉讼费、保全费、法律服务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11月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991民初5991号
刘德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祥开与被告刘德超、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1202破27号
2026年8月12日,本院根据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泰州市华恒特种纱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9月10日指定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为华恒公司管理人。华恒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0月12日前,向华恒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靖江市人民南路188号1-04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4500;联系电话:高芳艳1519527968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6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201审判庭(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华恒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华恒公司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2491号
单通:
本院受理原告魏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明都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加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官与金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8392号
天宁区兰陵菊之何五金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昊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宁区兰陵菊之何五金经营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天宁区兰陵菊之何五金经营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告当事人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公告
开封市示范区老鹅匠卤肉店:
你单位杨海霞工伤认定一案,认定程序中止原因消除后,我局依法按程序作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与认定工伤决定书,期间向你单位邮寄相关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汴)工伤恢字〔2026〕KF-103号《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和豫(汴)工伤认字〔2026〕KF-103号《开封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2日
江宁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南京东方工艺服饰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给葛春玉办理1994年11月至2001年5月的社会保险登记,本局已于8月19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限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进行办理,你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理意见,你单位依法为葛春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2日
公告
长阳名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邓成良(身份证号:5130221977****4195)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其在长阳名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于2025年11月15日在万达广场建设项目42号楼14楼抹灰时受伤,经诊断为1.膝关节软骨撕裂(右);2.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右);3.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右);4.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5.髌骨骨折(右);6.指骨远节骨折(右手第1、2远节指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现认定为工伤(新工伤认字:65310120261000005890501)。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4日
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本院受理阿尼克孜·阿不都热依木、易静、阿曼尼沙·艾尼瓦尔与你(单位)喀什炫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喀市人仲字〔2026〕592、593号),因与你无法直接送达,且留置未妥投。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喀什炫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阿尼克孜·阿不都热依木支付剩余工资12240元,向申请人易静支付剩余工资14000元、向申请人阿曼尼沙·艾尼瓦尔支付剩余工资9428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领取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1533号之一
沈莉:
本院受理束岚诉你与杨亚伟、杨凡、杨浩欣、陈华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告当事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将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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