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24日 Thu

公告(14-15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24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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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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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9月24日 Thu
2026年09月24日

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9月24日

  吴桥县人民法院公告

  原告赵宪丽与被告刘彦琼名誉权纠纷一案,因刘彦琼逾期未履行(2026)冀0928民初41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彦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涉案抖音账号(吴桥樱花床品)、快手账号(樱花床品)发布经本院审核确认的道歉声明,向原告赵宪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声明设置作品置顶,连续完整公示30日,公示期间不得隐藏、删除、设为私密、限制观看。现由本院刊登判决主要内容:

  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均经营家纺,二人门市相邻,被告刘彦琼在2025年8月19日、8月20日等在吴桥县桑园镇樱花床品与辉悦家纺门市前辱骂原告赵宪丽,吴桥县公安局于2025年9月19日做出吴公(桑)行罚决字(2025)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彦琼罚款叁佰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拒绝签字。2025年12月28日原告将不明液体倒入街边下水道,倾倒过程中溅到了被告停放在街边的车辆上,双方因此事及停放车辆的问题产生争执,被告报警,2025年12月29日,被告在抖音(吴桥樱花床品)、快手(樱花床品)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原告向其车辆倾倒尿液等污秽物,并把原告的照片发布到评论区,该视频引起一定范围网友的关注和评论,吴桥县公安局于2026年4月9日做出吴公(桑)行终止决(2026)第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没有违法事实。被告在开庭前已将相关视频删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相邻门市的老板,同时也是妯娌,本应和睦相处,共谋生财之道,然而双方之间却因售卖商品、停车问题等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发布视频说原告向其车辆倾倒尿液等污秽物,该内容无客观证据支撑,属于有损他人人格的负面事实,直接降低公众对原告的道德评价,被告把原告的照片截图发布到评论区,该行为系被告私自发布,贬损了原告形象。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全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评论、照片及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发布,转载,扩散针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信息及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在开庭前已将相关视频删除,原告主张的停止侵害义务客观履行完毕,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再处理。被告虽已删除视频,但属于事后补救,视频存续期间已经完成公开传播,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肖像被曝光的损害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和侵权范围及侵权方式对等,被告在抖音及快手发布视频,侵权载体为抖音账号及快手账号,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只能在同一抖音(吴桥樱花床品)和同一快手账号(樱花床品)进行,原告要求被告在原告经营门店门口显著位置张贴书面道歉公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素有矛盾,且本案是由原告倾倒液体溅到被告车辆上引起,被告在事后主动删除视频,且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彦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涉案抖音账号(吴桥樱花床品)、快手账号(樱花床品)发布经本院审核确认的道歉声明,向原告赵宪丽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声明设置作品置顶,连续完整公示30日,公示期间不得隐藏、删除、设为私密、限制观看(如逾期不履行,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相关刊登等费用由被告刘彦琼负担);二、驳回原告赵宪丽其他诉讼请求。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丁文政、王海善: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欣豪置业有限公司与丁文政、王海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12月3日在阿里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王海善名下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欣豪尚品8号楼2单元302室住宅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后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已流拍,案外第三人钟立超向本院申请423222.57元变卖流拍价购买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0229执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被执行人王海善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欣豪尚品8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钟立超所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622民初3646号

  李盼洪: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62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池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新味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春花与你方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2026)河仲案字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先行调解方案填报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举证期限和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时间:2026年11月1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大道6号C区负一楼仲裁庭。请你方于开庭三日前到本会领取成立仲裁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静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5****7125):

  本院受理夏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4日9:50分在本院张滩法庭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温家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6)冀11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伟租赁费用6400元及逾期利息(以64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告

  陕西浩斯特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德与被告董玉兴、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浩斯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鲁1502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韩福兴(5202021970****3212):

  本院受理(2026)黔0281民初14297号原告贵州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诉被告韩福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及审判组织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盘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陶应伟、王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与被告陶应伟、王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0281民初157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及审判组织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0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凤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德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与被告杨德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0281民初158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及审判组织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0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凤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判决。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温州贝捷箱包有限公司: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该公告于9月4日期满,即视为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期限届满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苍人社罚决字〔2026〕第1号),现予以公告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1楼,联系电话:0577-59972600。

  仲裁送达公告

  贵州黔佰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掇劳人仲案字(2026)428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荆门市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一楼E108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冯文磊:

  本院受理原告赵粉与被告冯文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亮甲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628民初7491号

  董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高莉莉诉被告董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628民初749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送达公告

  张建林(身份号码1527281975****271X):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林之间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6)鄂仲字第0227号。申请人组庭前撤回仲裁申请,本会于2026年9月22日作出(2026)鄂仲字第0227号《决定书》准予撤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仲字第0227号《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6年10月24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办案秘书刘锦,联系电话:0477-8381212)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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