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吃瓜群”传播同学隐私,未成年人被判担责
【案例苑】
●案情:小王、小张与小李是高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一天,小王得知小张(已另案处理)有小李的隐私视频、照片,便专门建立微信群,邀请包括小张在内的多名同学入群。随后,小张将小李的隐私视频、照片发送至群内。此后,群内部分成员(已另案处理)又将涉案隐私视频、照片继续向外传播,相关内容甚至在校内网被匿名讨论。面对同学们的议论和围观,小李逐渐陷入焦虑、抑郁,不仅接受心理、针灸治疗,还不得不转学。
事后,小李的监护人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隐私权,遂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仍建立所谓“吃瓜群”,组织同学入群,为相关侵权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并在相关内容持续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客观上对侵权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放任作用。虽然涉案视频并非由小王拍摄、上传,但作为微信群主,其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相应管理义务。小王放任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持续传播,其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4000余元。
●说法:一些人认为,群主只是聊天群的建立者,并非具体信息发布者,因此群内成员发布的信息与己无关。但实际上群主并非群组的单纯建立者,同时也是群组网络秩序的管理者。在多人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并不仅以其是否直接实施“上传、发布”等形式作为唯一标准。行为人通过组织、引导、放任等方式,使侵权信息得以传播的,也会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示,未成年人应树立正确网络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不随意传播、围观、评论他人隐私信息,不将他人的痛苦当成“吃瓜”的对象;家长不能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更应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网络观念。
(本报记者张文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