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9月18日
怀集县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2026)粤1224破1号
本院根据怀集县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2026)粤1224破申3号民事裁定,受理怀集县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怀集县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9月15日作出(2026)粤1224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担任怀集县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怀集县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5日内,向怀集县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75号广发银行大厦19楼01-02单元,联系人:李汉能;联系电话:13580603923)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的财产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且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5日内向怀集县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日下午15点在怀集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地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街道向群路1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怀集县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5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吕新康、龙昭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你们及贵阳俊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103民初226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0402民初5079号
李丹丹、渠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赵河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何伟勃、王勃宁、陕西川风鱼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微微诉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陕0429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松松、李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胡松松、李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30(遇节假日顺延)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书冬、鲁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孙书冬、鲁玉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永康、陈冬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龙诉被告刘永康、陈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旭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平与被告李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陕0329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立君:
本院受理原告腾冲市腾越镇顶友冻品批发店与被告张强、罗立君、段桂林、明万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查明你的下落,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云058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强、罗立君、明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腾冲市腾越镇顶友冻品批发店货款1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腾冲市腾越镇顶友冻品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张强、罗立君、明万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吕玉秀(6524021952****0323):
经核查,您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416190元。我单位于2025年7月18日向您公告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现已视为送达,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退款咨询电话:0992-3223810)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联系人:鲁帆,联系电话:0992-3223810
奎屯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靖宇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告
大安市福轩建筑工程队(万福庆):
何佐梅(身份证号码:2206221977****102X)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606050024):认定何佐梅于2025年9月26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60605002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社保一科领取该认定结论(地址:靖宇县靖宇大街440号,联系电话0439-7265887),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20日
玉林仲裁委员会公告
邓先丽: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四川圆中润达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先丽合同纠纷仲裁案【(2026)玉仲字第443号】于2026年7月10日通过邮政专递进行送达,因与你方无法联系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本会主任指定张权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若对仲裁员的选定有异议,可按《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仲裁庭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60日10:00在四川成都温江区两河路东段95号柳城谊苑3栋2层甘棠知行会客厅开庭审理此案,若开庭时间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未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时间为庭审后第10日。
公告
谷城县达金惠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已受理你公司员工曹进芝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鄂0406工伤举证〔2026〕00021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请你单位到本局领取本文书,如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特此公告。
湖北省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213破46号
本院于2026年9月15日裁定受理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浙江造船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担任管理人。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1月15日前,向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可使用手机微信扫描文末二维码或登录破易云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www.poyiyun.com/进行线上债权申报,案件识别码114801。债权人使用线下邮寄申报的,邮寄地址为: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区1幢8楼,联系方式:徐律师,15336689765。线上申报或线下邮寄申报选择其一即可。
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形成过程、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是否存在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以债权申报表为准)。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补充债权申报人需额外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11月27日14时00分召开,会议方式为“网络会议形式”,通过“破易云破产办案工作平台”债权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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